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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道即生活之道

2021-08-06 10:51:53   8757次查看

法律之道即生活之道

作者:牟治伟

转自:人民法院报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此乃英国经验哲学之传统所造就。知识皆经验之产物,而非抽象思维之结果。亲身经历之事方为真,抽象理性之创造常予人以不切实际之感。法律既生于经验,则往往以事实开路,规范与事实之间亦能融通无碍。

    与之相对,大陆法系更重理性建构,相信法律乃人之高度理性之产物,故而法律统规万物,人之行为皆由法律所预先归定。法律之外人皆得自由,法律之内则循法而行,超越法律之限度则受法律的责难。法官据法断案,凡事引诸法规条文,以判是非,以定人罪。

    对理性之信仰发展到极致,理性建构所形成的法律遂成为逻辑严密的完整体系。法官既无能动之力,亦无造法之权,法律遂成僵硬枯槁之物。

    然而人类生活何其多姿,人之个性何其多样。人类社会之进步靡有止期,新事实新生活既成,旧法遂落后于社会之发展,此时若仍以旧法规制新事新物,无异于削足适履,阻碍社会新生事物的发展。

    法律,并非简单的法规条文;法律,自有其精义与神髓。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熟悉法规条文者仅知法律之皮毛,而领略法律的精神、法律的魂魄者方谓识法之本真,方能善用其法,实现法意之内的正义。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生活,乃法律发展之源头活水。匹夫匹妇于扫洒应对中之所作所为,日日夜夜,岁岁年年,遂成一时一地之民情风俗。法律并非与生活两相隔离,而是水乳交融,亲密无间。法律产生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之中。法律不过是对既有生活事实之肯定、规范与提炼,又是将生活中无形无影却又无处不在的民情风俗实证化。

    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法律之道,即生活之道!人们之所以守法,并非全靠法律的强制力与权威力;人们之所以守法,很多时候是因为法律体现了生活之中的事理人情。服从法律即是服从每日生活之中最浅显易懂、最泾渭分明的是是非非的民情风俗。

    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所保护的亦是人们平淡无奇却又有滋有味的日常生活。我爱我的生活,欲享受我平静祥和的生活,我亦需尊重他人享受此等生活之自由与权利。唯有如此,方能期望他人亦尊重我享受生活的自由;唯有如此,我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方不必担惊受怕,忌惮于他人对我生活之干扰侵凌。

    在法律的荫庇之下,每个人都是自己私人生活领域中的国王。在他与我的日常生活中,彼此各行其是,互不相碍,互无倾扎,他与我皆能自由自在地享受美好惬意的生活。

    法律之精义与精髓隐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普通民众对此中真意,往往又行焉不察。于是乎,智识超群之法学家们凭借其抽象思维,将生活事实类型化为一般的法律条文,为无形无影之法造其躯干、输其骨血,使其形神具备,以昭彰于天,为普通大众提供指南。

    生活习俗生成法律之精神,抽象理性则筑成法律之形体,二者合为一体,遂使法得以最终形成。生活之道守其神,法规条文饰其躯,二者相得益彰、圆通融达之处,恰恰是法之健全状态之所在。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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