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辩护的些许浅见
转自:云善刑事风控 ;作者:王志文。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废除死刑似乎成为刑罚发展的趋势,我国对待死刑的态度却是更加理性的,不是立即废除死刑,而是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因为国情不同,导致存与废存在差异,死刑的废除,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这是传统和现实的多方面因素共同造就的。我们不仅要维护法治还要尊重人权,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死刑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仅对死刑辩护提出以下几点浅见:
一.死刑辩护需要对我国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有所把握
我国目前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慎用死刑,即坚持少杀、慎杀,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设置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制度,规范死刑罪名,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所以,律师在进行死刑辩护时,就需要掌握“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政策,尽力做到“免死有据、合情合理”。死刑辩护的思路和重点放在死刑的“慎重适用”上,“慎重适用”是要求对具体的死刑个案在认定事实、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把握政策上持极其慎重的态度,做到严格执行统一的证据审查标准。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评价。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规定为基点,再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2.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评价。刑罚的本质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刑罚的威慑作用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作用的充分体现,比如适用死缓同样可以很好地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不适用死刑也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从矛盾化解的角度评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情节,即便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可以作为不适用死刑的重要考量之一。
二.死刑辩护需要律师具备相应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接到死刑辩护案件后,需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做好辩护思路。
1.认真分析适用死刑所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能否必然得出死刑结论。
无论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还是审判阶段法院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依据,无外乎是涉案证据已经证明其行为结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死刑标准。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审查采信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现有证据能否确凿证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是不是准确等。
2.熟练掌握刑法、司法解释、会议政策等不宜判处死刑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实践中,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和毒品犯罪这几项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80%以上,有关规范文件对这些常见罪名适用死刑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比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属于这类规定。比如对于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就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3.从程序或者证据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般情况下,错误或者不当的死刑判决往往在程序或者证据运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辩护律师需要对此格外谨慎,认真分析涉案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涉案物证是否存在鉴定瑕疵,是否具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象等等。
4.辩护律师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言行举止。
律师在接受死刑辩护的委托之日起,需要切实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辩护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生的机会,用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说服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让他们感受到辩护人是在据理力争,而不是在纠缠和死磕。
三.需要具备刑辩律师的人道和情怀
笔者目前实习律师阶段,不敢妄谈“情怀”二字。但关于情怀我更想用几位大律师的名言予以表达。朱明勇律师说:“律师一定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或者在做人方面有基本的职业道德,我始终认为作为刑事案件的律师,必须要具备天然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你不能把它当成一个赚钱的职业,如果你把刑事辩护当成赚钱的职业,其实是发不了财的。”田文昌律师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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