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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强奸罪相对不起诉裁判要旨

2021-08-24 10:44:13   20142次查看

来源:法纳刑辩

作者:张雨佳


根据我国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较重。一般强奸案件只要构成犯罪都是起诉判刑的,但在某些具体的个案中,仍然可能存在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相对不起诉的情况。

一、从犯

1、案号:泰高检诉刑不诉[2015]X号

基本案情:袁某某退役后,与汪某甲按民俗举行婚礼,但由于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两人婚礼后居住在一起,因汪某甲不愿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中,汪某甲提出不愿与袁某某继续生活,双方发生争执。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袁某某想强行与汪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帮袁某某一起将汪某甲拖至家中一楼房间内,并欲帮助脱汪某甲的裤子,但在袁某某的要求下离开。后,袁某某强行与汪某甲发生性关系。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二、强奸预备,犯罪时年满八十且取得谅解

2、案号:平检公刑不诉[2018]XX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本村村民王某乙在一起乘凉时表示晚上到王某乙家中欲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王某乙表示拒绝。当晚21时许,王某甲翻墙进入王某乙家,推门进入王某乙睡觉的卧室,欲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王某乙发觉后对王某甲进行呵斥,后王某甲自动放弃,翻墙离开。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时年满八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三、两人关系较好,自首

3、案号:渝北检刑不诉[2017]XXX号

基本案情:2017年4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外饮酒后,让其同事被害人李某某前来帮忙开车,李某某在将游某某客人送走后,又将游某某送至游某某居住的浩博天地小区,游某某让李某某在该小区外的桃庄客栈入住后离开。

因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离开客栈时告知李某某,其准备在外独自走走,李某某担心其醉酒后出事,便将原单间换至602号标准间,并打电话让游某某也到该房间内住宿,游某某遂来到该房间,二人各睡一张床。次日凌晨,游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抗,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7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在尚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表示了谅解。

不起诉理由:综合被不起诉人犯罪时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二人事前关系和被害人事后的态度,可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作不起诉。

四、犯罪中止,且存在自首情节

4、案号:新检诉刑不诉[2017]X号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街**号的一间麻将档内因借钱给了被害人廖某某,见麻将档内只有其二人,遂起色心,用手强行摸抓廖某某大腿和乳房,意图强奸廖某某,期间因廖某某称去开房解决,犯罪嫌疑人遂放开廖某某,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廖某某逃离。

不起诉理由: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且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五、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强奸未遂

5、案号: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5]X号

基本案情:田某某进入房间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迫使田某某屈服与就某某采用威胁、恐吓、掐脖子、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折磨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并对其进行凌辱;直至5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才在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睡着时乘机逃离。逃回宿舍的被害人田某某因遭受的羞辱而痛哭不止,后在TV同事们的协助下,连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抓获归案。

不起诉理由:因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明本案系强奸既遂的证据尚有不足,经审查,按照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原则,认定本案系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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