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一位企业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近日在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提供的专业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下,最终在批捕阶段获得检察院对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实现了不批捕的良好结局,王某与家人喜得团聚,从而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情概要如图所示:
据调查,该案是一起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2015年,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周某相识,并与周某一起作为分包方共同合作投资西安市某学校提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A项目”)。周某与王某双方约定了各自投资比例和职责分工。
A项目在筹备期间,周某为了筹备项目启动资金,草拟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欲向X进行融资。合同约定A项目的劳务全部分包给X,且让王某在落款处签名。周某声称此举向X更加容易,最终向X融资600-700万元。周某将上述融资资金中的100多万元陆续转至王某账户,作为项目启动的准备金,其他钱款均用于周某个人投资、消费。
A项目启动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顺利进行。后周某得知韩城有个B项目,欲随王某继续合作对B项目进行投资开发。B项目运行过程中,周某陆续从王某处通过转账、取现、债务转移等方式借钱,用于偿还周某本人的其他债务,共计200万余元。后B项目亦由于客观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等人被迫退场。此时,X向周某、王某问询前期融资款项用途事宜,并让其二人予以偿还,王某道出了事情原委,X遂报案。
2021年7月15日,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吴律师、晋律师、王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书面的侦查阶段无罪辩护意见,阐明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依法指导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交当事人的无罪证据。
坚定的无罪辩护:
云善律所刑事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从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角度出发,全面开展无罪辩护。但该部分难点有三个方面:
- 如何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程序关系与法律思维的差别在哪里?法理通说认为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但刑法与之不同,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只要存在民事纠纷,就可以阻却财产犯罪,包括某些经济犯罪的成立。
3.本案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如何区分民事欺诈、欺骗和刑事诈骗?主要表现在欺骗内容(整体还是部分)、欺骗程度(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及因果关系)、非法占有目的(有无)。
首先,涉案A、B项目系真实存在,都是通过王某的资源来予以磋商、洽谈和对接,且案涉投资项目合同完备,流程正规,王某在获得投资款项后没有隐匿、逃离、违法犯罪等行为,主观上就报案人财产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其次,报案人系王某的开发投资合伙人,与王某共同作为承包方对案涉项目进行承揽和开发,双方对于合伙投资款项、项目的分工和职责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对于共同投资开发项目事宜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再次,报案人向其岳父进行融资事宜,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报案人单方草拟,协议内容是A、B项目的劳务工程分包至报案人岳父,王某仅在落款处进行署名,目的是更加容易获得融资款项。最后,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报案人将其个人债务转移至王某名下,王某代其偿还对外债务共计200余万元,有相关转账凭证、情况说明予以印证。且王某代报案人偿还的债务,与报案人向项目投资的钱款相当。报案人没有需要刑事救济的财产损失,如果报案人有未收回的债权,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去救济。况且,若王某陈述属实,本案中并无受害人,若以合同诈骗罪定性,那么本案亦可能存在漏犯的问题。
基于本案的现实情况,公安机关并未在30天内不予呈捕,仍坚持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本案自2021年8月1日开始,律师的辩护重心转为更为重要的审查逮捕环节,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阐述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观点,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并针对我们在《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的关键事实、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调查后,最终决定对王某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厘清案件思路,怀着对案件证据体系存疑的态度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敏锐发现案件的疑点并善于抓住时机,发挥团队成员的集体智慧,从而在赢得当事人高度信任的同时,也获得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
图为云善刑事团队办案法律文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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