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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与利用网络盗窃的甄别

2021-09-09 09:41:15   3672次查看

转自: 盈科奚玮刑辩团队;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9日第6版。作者:侯 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获取财物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而诈骗罪表现为以欺骗方法让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经常混用窃取和欺骗两种手段,给案件性质的判断造成一定干扰,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甄别。

 一般而言,盗窃罪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上的差异是比较明显的,盗窃罪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被害人对财物的失控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对财物控制权的丧失是在其意识之外;诈骗罪是欺骗的手段,被害人因受到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主动交出财物,财物的失控是被害人明知的。但在一些手段复杂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非法占有财物采取了欺骗、窃取等多种手段。
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在很多貌似诈骗的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会实施多种欺诈行为,但这些欺诈行为只是取得被害人财物的铺垫,让被害人对自己财物处于“失控”的状态,而非实质侵财行为。直接侵害法益的实质行为才是判断行为性质、区分罪名的关键,而其他的只是为实质行为创造条件的表象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迷惑被害人或创造先行条件,但不会直接侵害到刑法保护的客体。因此,把握住直接侵害客体的是何种行为,就能准确的区分出两个罪名。欺骗取得银行卡信息、验证码的行为只是为下一步行动创造了条件,但并未直接侵害财产权利,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出财物,直接侵害法益的是秘密窃取行为,所以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是谎称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欺骗被害人到借贷平台去借款,并将被害人借得的资金虚构为物流公司支付的赔偿保证金,让被害人扣除商品损失后将多余的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使被害人丧失对自己财物的控制,财产权益被侵犯是欺骗行为直接造成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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