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张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副会长。
在司法实践领域,运用包括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内的各类案例,既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生事物,又是我国法治建设、国家治理的大势所趋。在此,从观念、方法与制度机制三个方面来谈怎样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培养案例思维、研究案例运用方法、构建案例工作机制。
适用指导性案例及适用其他案例的好处可归纳为案例的五大功用。案例的五大功用是:第一,解释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尺度。法律是抽象的、统一的、静态的,而案件是具体的、多样化的和动态的。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就需要解释。解释法律是过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尺度是结果。第二,弥补制定法规则的漏洞。制定法规则注定会有漏洞,人们现在已经不再认为法律“是一张没有缝隙的网”了。法律的漏洞或缝隙需要在适用法律的时候由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及法定的程序进行弥补。在案例中依法形成司法规则是弥补制定法规则漏洞的一个重要方式。第三,规范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由于存在大量的、丰富的案例来填充、说明制定法规则的漏洞及灰色地带,司法人员的行为不仅受到制定法及其他职业伦理规范的约束,而且受到数量更多的类似案例(包括实体法及法律程序两个方面)的制约,这些案例以及与这些案例相应的、逐渐形成的职业伦理规则,对指引、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四,强化司法决定的理由、证成司法决定。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人员有义务对自己代表国家作出的司法决定给出理由、提供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证明。在司法决定文书中借助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表明自己的决定是合法、公正的,比单纯提供制定法规则和简单的三段论推理,无疑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第五,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通过案例进行有关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的教育和宣传,对于并非以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为职业的普通公民来说,无疑更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由上可见,案例无疑是广大司法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的好帮手。
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功能的首要工作,是更新理念,改变单一的制定法思维,培养案例思维。什么是司法工作所司之法?如果我们把它仅仅理解为制定法,恐怕就陷入了法律实证主义中的狭隘的法条实证主义的陷阱了。我们现在需要培养一种案例思维。我们所理解的案例思维包括四个维度:案例思维的第一个维度,是基于案件事实的思维。案例思维是立足于具体案件事实的思维,是针对具体案件所提出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案例思维的第二个维度,是个案事实与法律规则统一的辩证思维。案例思维虽然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但并非无视法律,法律始终在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和生命力,主要来自于其中所蕴含的司法规则。这种司法规则是蕴含普遍性的针对个案争议问题所提出的法律解决方案,它是案件的个案性与法律的普遍性的辩证统一。案例思维的第三个维度,是法治思维。案例的表达与运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贯彻法治原则。案例思维的第四个维度,是坚定不移的司法公正思维。这里的司法公正,首先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程序公正,它是案例表达与运用的生命。实体公正是在实现程序公正的过程中得以实现的。由于公正是案例的生命,所以案例不必是绝对无争议的决定,案例可以并且需要直面现实冲突,不回避分歧。这其实是司法规律的体现,即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总的来说,案例思维实际上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原则在新时代的发展和体现。
研究案例运用方法对于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运用案例是一种司法技艺,需要法学方法论的指导。我们在此处仅指出与运用案例有关的法学方法论的两个重点:首先是法教义学理论。法教义学并非把法律当作教义,它是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有关法律体系、法律解释与推理的体系化理论,是我们挖掘、提炼、整理案例中的法律资源的重要理论武器。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涌现了一些优秀的案例法教义学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这对研究案例运用方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其次是类比法律推理。运用案例的基本出发点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怎样判断类似案件?类比推理是判断案件是否类似的一种基本推理方法。从类比推理的角度看,案件类似,既可以是类型学意义上的类似,也可以是案件之间某一点具有相关性的类似,例如争议点、疑难点类似。
构建案例工作机制也是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功能的重要工作。制度是规则的集合。与政策、号召相比,制度对形塑、规范人们的行为有着更为基础、长远的意义。检察指导性案例本来就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到检察系统的各种案例来说,则不仅有检察指导性案例,而且还有典型案例、参考案例等其他关联案例。我们需要构建、完善有关适用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各类案例的工作机制,以支撑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运行。我们在这方面可以谈三点:第一,构建指导性案例的强制检索制度。强制检索制度可以帮助检察人员逐渐形成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习惯,使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具有制度保障。第二,完善检察文书的内容、格式规定,规定在检察文书,如起诉书和其他有关检察文书中写明以哪一个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借鉴,并提出参考、借鉴的正当性证明。这种证明,根据案情需要,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并不需要像学术论文那样的论证,但完全不给理由,也是不妥的。第三,建立有关适用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各种案例的激励机制。目前许多司法机关都有对于司法人员向上级司法机关报送指导性案例素材(来源案例)的奖励性规定。为了把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各类案例的功用真正发挥出来,我们不仅应当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发现,还要重视指导性案例及其他各类案例的运用,运用与发现同等重要。因此,对于勇于在起诉书等检察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或其他有关案例的司法人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形成自觉适用指导性案例或运用其他有关案例的良好风尚。假以时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作用一定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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