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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中庸(一)

2021-09-14 09:35:32   2808次查看

转自: 海德智库壹号


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何秉松教授的博士弟子、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现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员侯宏林于2021年9月6日送了一本刚出版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与适用》新书,捧读再三,感慨颇多,略述以下几点学习心得: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刑罚理性

刑事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应用刑罚和非刑罚方法和措施的艺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个运用刑罚手段治理犯罪问题的国家方略和基本刑事政策是于21世纪初中共中央根据古今中外惩治犯罪的经验总结尤其是上个世纪19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的利弊反思而得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过程的刑事基本政策。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文章很多,但很少论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即核心、精髓、灵魂、本质等形而上的东西。尽管有学者研究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精髓、灵魂和本质,但大都是简单归纳与应景提法且彼此并非完全一致甚或矛盾。侯宏林博士经过苦苦思索后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并非简单的‘区别对待’,而是‘刑罚理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内,刑罚应该是理性的,是科学的、正当的、恰如其分的,是它应该是的那个样子。"(侯宏林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8页。)

那么,什么是"理性"呢?作者从西方哲学和科学史进行了考察,认为理性概念是西方思想和文化的出发点,从不同的角度、层面会有不同的答案。从本体论而言,理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积极方面的属性。从认识论而言,理性是人类对事物进行深层次认知的能力和认识方法论。从实践论而言,理性则是人类根据目的选择手段并控制行为的能力和实践方法论。总之,理性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也是人类追求理想目标的一种力量。在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正是理性指引着人类前进的方向,并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和纠偏导正的制约保障。

刑罚为什么要是理性的呢?侯宏林博士认为,"刑罚基于人类的特定需要而产生,是人类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做出的有意识的选择,是理性的产物。"(侯宏林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8页。)首先,刑罚基于人类犯罪与治理犯罪的需要而产生,是人类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做出的有意识的选择及活动,是理性的产物。其次,刑罚的合法性需要理性的论证与构建。刑罚的力量并不全部来自刑罚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也来自刑罚的说理,来自刑罚的合法性。刑罚的合法性并不是天然本有的,而是必须具有合理性,必须要有说理的基础,要有理性的论证。再次,刑罚是一种矛盾的存在,需要理性的制约。刑罚是逆人性的,是一种恶,其本质属性是痛苦。刑罚是人类对犯罪的必然的反应,是以刑罚之恶对治犯罪之恶,是一种必要的恶。虽然刑罚为防止犯罪所必需,但刑罚并不是万能的,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刑罚并不能解决犯罪的所有问题,而刑罚自身的局限性,也要求人们对于刑罚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与理性。此外,刑罚适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理性的指引。

刑罚理性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呢?张智辉教授在其专著《刑法理性论》一书中指出,刑罚理性的内涵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刑罚的目的性,即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但最终目的是要追求维护秩序、安全、自由等根本价值。二方面是刑罚的合理性,即刑罚的存在应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和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规范设置应符合内在的逻辑,具体适用应有可预测的、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诉讼程序。三方面是刑罚的节制性,即刑罚应该是谦抑的、宽和的、人道的。(张智辉著:《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102页。)著名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专家俞荣根教授研究认为,中国自秦汉至清末的两千多年,能够形成超稳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奥秘就在于天理、国法、人情的动态平衡。(俞荣根:《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与整合——儒家之法的内在精神及现代法治的传统资源》,载《中华文化论坛》1998年第4期,第12-17页。)2019年10月17日至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要正确适用刑事法律,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孙航:《周强出席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牢记初心使命 忠诚履职尽责 努力把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8日,第1版。)侯宏林博士借助"天理国法人情"的思维框架,对刑罚理性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天理"是形而上的义理、至高无上的价值,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经过反复磨合、实践所形成的,大众都应该遵守的价值标准。公正、效率、自由、秩序是天理的重要内容。"人情"是个体性的价值需求,涵盖人的七情六欲,既包括公序良俗、社情民意,也包括宽容、诚信、友爱、谦卑等优良品德。"国法"就是国家的法律,或称国家的制定法,在刑事领域就是刑事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目前仅只有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国法的产生本身就是天理的具体化,国法的实施也自然是在践行天理的要求。国法的制定、实施也必须兼顾人情的要求,要为满足社情民意留出一定的空间。

关于天理、人情和国法的关系,资深刑事立法和审判专家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认为,天理国法人情相当于办案实践中强调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理刑事案件只要能做到天理国法人情兼顾或统一,就必然能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相统一。(胡云腾:《执法办案如何做到法理情兼顾》,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1期,第70-71页。)侯宏林博士认为,天理是共同的、最高的、最抽象的、最普遍的价值标准,是刑罚的大局、方向、指引,体现了刑罚的情怀、理想、高度,强调天理,就是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国法是具体化、规范化了的天理,是刑罚的规矩、底线,体现了刑罚的稳定、刚性、力度,坚守国法,就是要做到天下万事,一准于法,无偏无私,人人平等。人情是个体性的价值需求,是刑罚的调节、补充、个别化,体现了刑罚的灵活、韧性、温度,兼顾人情,就是要在不违背天理、国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照顾个体性的需求,实现刑罚效果的最优化。但是,国法是刑罚适用的"抓手",恰如手握"一箭"即可拿起"双雕"一样。天理、人情无相无形,我们能现实把握的只有实实在在的国法。只有以国法为"抓手",才能有效地贯彻天理,并为人情的实现提供必要条件。(侯宏林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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