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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庭审中的规范用语,你都掌握了吗?

2021-09-15 10:02:29   14859次查看

来源:疑难案件辩护;作者:陆凤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庭立方线下课学员。


引言 

在法庭上,我们看到公诉人秉承着“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原则,其一言一行不仅体现了敬业精神、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们演绎法律内在的精神的生动实践,代表国家公诉人影响着公众对法律和法治的敬仰,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往往在在庭审中取得理想的效果。

早在2004年12月10高检院公诉厅就颁布《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该规范对公诉人员在公诉庭审中的言行举止作了全面具体的约束规定。

2010年6月9日,高检院又颁布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及《检察机关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系统地对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公诉礼仪和用语上的文明规范作了要求。

相比较起来,我们辩护人若不能做到着装规范、仪表整洁、遵守秩序、细致严谨、答辩有力有节、用语规范,控辩双方就不平衡,也损害了辩护人的形象,本文笔者就庭审中辩护人规范用语作肤浅的论述。

 01. 

是否申请回避的规范用语

审判长,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当辩护律师在异地辩护时,庭上,审判长问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可这样答:审判长,辩护人来自上海,对当地的情况不熟,是否有悖刑诉法第二十九条情形不清楚,在庭审中发现有悖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情形时,随时向法庭提出,启动申请回避。

办案心得:

这样表达符合实际情况,同时阐明出现或发现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情形,随时启动申请回避,对法官、公诉人也是一种警醒。

 02. 

发问用语规范

1、针对自己的当事人

某某您好,作为您的辩护律师,我有一些简单的问题要问您,希望您听清楚后简洁地回答,您清楚了吗?

2、针对其他被告人

某某你好,我是某某的辩护人,有几个简单的问题,希望你听清楚后简要地回答,你清楚吗?

办案心得:

公诉人或检察官(二审叫检察官)发问往往是这样的:被告人某某,现在公诉人就案件的事实对你进行讯问,你清楚了吗?相对于公诉人严厉,被告人及其亲友是辩护人的衣食父母,辩护人的本旨是给他们提供利益上服务的,应和蔼可亲,对于长者应用“您”称谓。当然笔者也见到过辩护人在法庭上要求被告人要老实回答的,只能贻笑大方了。

3、针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发问基本同上

发问结束: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补充发问:审判长,辩护人要求对某某补充发问,请求法庭准许。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应当表示:请法庭传证人(鉴定人)到庭,到庭后,问:证人(鉴定人),现在你把你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向法庭作连贯性陈述(作为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回答)。发问完毕应当表示: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某某的发问暂时到此。

 03. 

反对规范用语

审判长,公诉人(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的发问,违反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1条规定,请求予以制止!

办案心得:

笔者梳理过公诉人对辩护人发问反对的情形有十种,辩护人对公诉人发问中可反对的情形有二十五种,发现符合可发对的情形,应立即举手,同时大声说出以上反对的用语。反对的时机在公诉人问话声音刚落,被告人还没有回答的时候,是提出反对的最佳时机。

 04. 

举证规范用语

庭审时,当审判长问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时,如有应当表示:辩护人有证据需要举证。然后说:辩护人现在就本案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首先出示第一组(份)证据,证明---(应当逐一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在案件中起到什么证明作用)

完毕后,应当表示:审判长,辩护人出示某某(物证、书证、电子证据)完毕,现提请法庭予以质证。

举证后总结一:

审判长,本案的证据辩护人全部出示完毕,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能够形成证据体系,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不能成立。

举证后总结二:

以上证据经公诉人核实、法庭质证,公诉人没有提出异议,请法庭予以采纳。

举证后总结三:

审判长,审判员,证人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证实了---,该证言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提请法庭予以质证。

办案心得:

在法庭上常常发生法官打断辩护人质证的情形,除一部分法官追求效率等原因以外,是辩护人的问题,因为法庭已告知辩护人只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实务中辩护人往往不由自主地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证据得出结论就应该是以下的几种: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当然也有除外情形,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人就说出出处,如依《人民检察官办案规则》请求法庭准许一证一质一辩,且辩护人在一辩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绝不重复,这样法庭往往不会打断。

 05. 

质证用语规范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的法条)+事实依据(描述证据本身存在的问题)=结论: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不能证明待证事实;3、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予以排除;4、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这种大前题(法律规则),加小前题(事实证据的问题),得出结论的方式,质证了避免发表事实会被法官打断,待证事实的评价留在辩论阶段去说。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笔者统计共有45个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律师应了然于胸,随时可引用的。

 06. 

辩护用语规范

1、骑墙式辩护一般用语

辩护人仍然坚定地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予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如下从宽处罚情节。

办案心得: 

在法庭上经常看到同行们这样说: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如下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理的事由。这种表达不但存在与前面无罪辩护之间的逻辑矛盾,而且在法官看来,明显是低气不足,具有妥协的意思,让人感觉辩护人也认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认罪认罚辩护的一般用语

若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话,那么本案的定性则要符合以下特征(或本案的证据应达到以下的程度)。

办案心得:

现有司法制度,认罪认罚的案件定性不能和公诉人谈,证据不足不能和公诉人谈,那么在公诉人认为定性有问题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该如何辩护呢?前车之鉴,律师作有罪辩,法庭判无罪的前车之鉴,律师是不是想死的心都有了。当然辩护中表达的方式有多种,笔者只列举两个非常态的形式。

笔者水平有限,难免管窥蠡测,贻笑大方,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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