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源于微信公众号: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作者:金翰明律师,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承办过多起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专注于办理新类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套路贷相关案件、企业运营模式被控诈骗犯罪及其衍生罪名等相关案件。
一、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的辩护问题
我们常说,刑事案件越早解决问题越好,对于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如果能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充分的无罪、罪轻辩护理据,则会最大程度上将案件往有利的方向引导。
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案件最终还是会走到审判阶段,需要在法庭上做最后的抗争,甚至很多案件一审之后,仍需通过二审去争取。
可能很多人会说,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已经做出,案件结果基本尘埃落定,二审的希望已经渺茫。这样的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与我们司法实务中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律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很多时候又是片面的。
近期有多起涉套路贷、诈骗罪二审案件找到金律师,基于上述情况,我们首先会向当事人、家属强调二审案件的难度,并听取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的意见。如果是针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阶段完全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我们会直接建议当事人、家属不用再折腾。
但是不少认定为诈骗罪的案件,即使是到了二审,也会存在诸如罪名认定、主从犯、数额、自首认定等多方面的争议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会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充分的分析,厘清二审阶段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向,如果当事人家属认同我们的思路和方向,再具体沟通二审阶段的详细辩护意见。
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来说,很多人会在一开始就选择放弃,也有不少人即使是申诉被驳回,也会基于内心无罪的确信,继续抗争和争取。不同的案件,案件事实各有不同,立场也会不同,只要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都无可厚非。
二、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整体的辩护方向
刑事案件二审无非是三种结果:维持原判、改判、或是发回重审。从当事人和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们要争取的是改判或发回重审,要规避的是维持原判。改判是直接在二审判决书中改变一审的定性或量刑;发回重审则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通过将案件发回的方式,再次将案件回到一审程序中去解决问题。
如何争取二审改判或是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有具体的条文规定,本文不去一一列举,其本质是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是否存在错误,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一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
此外,二审阶段辩护与一审阶段辩护的另一不同之处,在于二审阶段比较明显的纠错、挑刺特点,挑刺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挑刺的内容即上述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看似孤立,很多时候都会成为影响当事人最终能否改判或是发回重审,能否改变一审定罪量刑的核心因素。
至于二审阶段辩护的可行性问题,我们不去谈宏观上的概率,不同的案件不具有可比性,但是近一年来我们经办的此类涉诈骗罪案件中,二审减轻处罚、发回重审的案例都是存在的,也希望此类案件能成为我们办案的指引和参考。
三、亲办案例---陈某某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通过定性辩护,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关于本案一审、二审阶段的详细辩护意见,金律师在之前的办案札记中已经详细阐释,这里不再重复说明。本案二审法院能够发回重审的关键因素,仍然是来源于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甚至是来源于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
了解套路贷案件本质特点的人都知道,上述事实是司法解释认定套路贷案件的核心要点,在侦查机关明确本案不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强行认定套路贷和诈骗罪,无论是从刑法的立法本意、还是司法解释的入罪逻辑,都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定性错误等问题。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是否需要在二审阶段提出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争取改判或发回重审,自然不用多说。
四、亲办案例---黄某某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二审阶段量刑的辩护探讨
本案除定性的争议之外,还涉及到数罪并罚量刑过重的问题。关于该问题,直接以我们在二审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分析:
“七、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认定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黄某某成立自首、且一审庭审中认罪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在数罪并罚的基础上量刑明显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并非事实而是法律定性,在涉案人员于借款时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能够实际到手多少钱、借款周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借贷双方对于核心的借款事实均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不管借贷关系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但不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该事实再次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重视。
此外,即使是按照一审判决的入罪逻辑,一审判决对于黄某某的量刑也明显畸重。
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黄某某成立自首、且黄某某一审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判处黄某某诈骗罪六年九个月、敲诈勒索罪十一年五个月(交通肇事罪三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三罪总和刑期为二十一年两个月,故黄某某最终应在十一年五个月至二十年之间进行量刑(总和刑期未超过三十五年)。
按照数罪并罚与自首的处理原则,一审判决在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作出量刑时,已经考虑了黄某某的自首情节,才分别对两罪作出六年九个月、十一年五个月的量刑结果,在一审法院看来,两罪的量刑已经是基于自首情节而“轻判”了。
但是辩护人强调,根据黄某某两罪的涉案情节,即使按照每个罪名量刑区间内的顶格判处(诈骗罪3-10年、敲诈勒索罪10年以上),黄某某三罪总和刑期仍不超过三十五年,其数罪并罚最终刑期仍不超过二十年。
由此可见,即使两罪分别按照各自区间顶格判处(不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黄某某数罪并罚后的最终刑期也不超过二十年(此时作出十九年有期徒刑的判罚都已是顶格重判)。但是在两罪都已经因为自首情节,已经“轻判”为六年九个月、十一年五个月的情况下,其数罪并罚后仍判处十九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重。
该重判结果对于自首后如实陈述,配合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且一审阶段认罪认罚的黄某某来说,无疑未体现出自首从宽处理的原则,恳请二审法院从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从轻改判,将涉案人员的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予以体现。
关于量刑辩护的其他几个核心问题
金律师2020年办理的四川省某涉套路贷、诈骗罪案件中,涉及到自首的认定问题。办案机关一审阶段提出当事人投案后没有认罪认罚、不属于如实陈述,不成立自首的意见,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这就衍生出套路贷案件应如何有效自首,以及自首的认定问题。
除此之外,关于套路贷案件中主从犯、涉案金额、涉恶等定性、涉案事实的认定、数罪并罚后如何量刑等问题,同样都是值得探讨和挑刺的,本文不再一一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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