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租用某经济社7亩农地种植果树。
2020年8月5日,某市规自局以王某在租种的土地上,违法修建房屋,属于违法用地为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王某限期改正或治理破坏的部分耕地;
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给经济合作社;
三、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回复土地原状;
四、对破坏的耕地处以罚款。
处罚项中的第三项,要求行政相对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处罚项中的第一、二、四项,要求行政相对人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心想,反正处罚决定书中写明,有6个月的起诉期限,可以慢慢去与政府沟通协商,慢慢去找律师处理。
等客户辗转找到我们,我们拿到处罚决定书一看,惊出一声冷汗!
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一眼就可以看出案件事实,存在多处明显的数据错误!
与客户深入沟通交流后,发现规自局调查取证的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地块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宗地图、坐标等材料,并未完全送达给客户,导致我们无法判断,数据产生如此大矛盾的根本原因所在。
但这边王某提起的诉讼尚未立案,那边某市规自局却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关于限期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让王某措手不及。
因为王某租用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世界珍稀植物,并配以高科技设备来维护整个区域的生态平衡,因此前期投资巨大。
我们一边需要思考,如何有理有据反驳规自局的行政处罚,另一边又必须解决,迫在眉睫的强制执行!
如果涉案的土地被退还,房屋被拆除,王某斥以巨资种植,正在生长的珍贵林木,势必中途夭折,王某投入的巨资也将毁于一旦。
面对行政机关紧锣密鼓的行动,王某一度失去了信心。
我们立足事实,本着咬定青山不放松,处理问题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的宗旨,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 按照我们的工作步骤,我们启动现场调查。
首先迅速调配4位律师,组成专项小组,分头赶赴现场取证。
第一组负责重新勘测现场。
第二组同步在现场制作地块数据图。
第三组马上起草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做出一份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前告知,再到起草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通常会经历一个缜密而谨慎的过程。
从决策到决定的过程,赋予了一个行政行为以确定力和拘束力,但一个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执行力,即具有可执行性,产生实际的执法效果。
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强制执行权,则可以由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则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执行。
本案中某市规自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属于后者。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在当事人享有的,针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有权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方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如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告知了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的,则相对人应当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如果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起诉权利和起诉期限的,则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非诉执行,被执行人如何拖时间?--图文玩转诉讼程序之二|土地诉讼团队》
因此,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原告享有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那边行政机关就急吼吼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但本案恰恰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形——
(行政强制执行阶段流程图)
因此,团队主办律师确定了诉讼策略,抓住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无法支撑处罚决定的关键要害,先行阻止执行程序,为第一要务!
经过全案论证,我们发现,处罚决定的四项处罚内容,事实前提是一致的。即,如果王某擅自改变承租的土地用途的违法事实的确存在,则案涉处罚决定的四项处罚内容是成立的。
如果不存在王某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的用途的行为,则处罚决定的四项处罚内容均不成立。
因此,王某针对案涉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只要能够有充分的的理由和证据,能够否定自己不存在改变承租土地的用途的违法行为,案涉处罚决定的四项内容可一并攻克。
但王某刚准备提起诉讼,某市规自局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即强制拆除案涉地块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如果该强制执行申请得到法院支持,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强制拆除,虽然其他的处罚内容尚未执行,但仍将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利用案涉土地的消极后果,王某正在准备提起的诉讼也将失去意义。
该案的难度就在于,王某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准备起诉,某市规自局已经申请执行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针对非法占地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王某如果不服某市规自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第三项,就必须在收到案涉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一旦超出十五天未及时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处罚内容,则王某仍有权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这就造成了该案面临的窘境,一方面王某有权针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以阻止该处罚决定的执行,但另一方面,因王某未及时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未在60日内提起复议,则案涉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已经生效。某市规自局有权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一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进入执行程序,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将被强制拆除,王某即便提起诉讼并取得胜利,结果也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形,我们制定了同时出击,不同侧重的诉讼战略。
在针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同时,及时针对人民法院正在审查某市规自局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同时提出执行异议的反驳意见。
为了避免因执行完毕,导致最后赢了官司输了权益的情况出现,工作的重心应当向后者倾斜。
因为,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审限只有短短的7天,如果合议庭认为案涉处罚决定存在问题,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也只有30天的审理期限。
时间紧,任务重!
在律所仔细梳理王某承租土地是签署的各类协议和文件,深入研读租赁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约定情形的小组,与奔赴案涉地块的现场,对现场的建筑物进行测绘的小组,与另一组走访土地所在村集体的村干部、多名知晓案涉土地情况的小组,各方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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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您好!你电话号怎么联系?我电话13572299212。有个行民交叉的案子,民事案件和行政法院判决冲突。想联系您,给给我回个电话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