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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法规整理(一)立案及量刑标准

2021-10-15 16:26:18   4734次查看

 

 
——更新于2021年10月14日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立案标准
因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七十条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已经失效,不再收录。
量刑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未遂追诉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二万件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二万件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罚金标准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
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
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法规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部分条款因刑法修改失效(见文中),其余条款现行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其中第六条因刑法修改失效,其余条款现行有效。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2日,部分条款因刑法修改失效,其余条款现行有效。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实施日期:2007年4月5日,现行有效。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实施日期:2020年9月14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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