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在进步,但人类对于ghs的追求从未止步。2021年10月19日,据日本电视台报道,一位43岁的日本男性,利用AI技术去除18禁视频马赛克,到处贩售,结果被警察叔叔叫去喝茶了。
根据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去除马赛克的业务。顾客提供视频后,犯罪嫌疑人以每部2300日元的价格使用人工智能去除马赛克。从去年12月到今年8月,共提供了约1万2000次服务通过这个方法,他牟利了大概1100万日元(约62万人民币)。被抓获后,他承认今年1月在网站上传了10张经过AI去除马赛克的成人图像,并贩售1万多段处理过的成人影片内容。
(在这里我们先不探讨AI去马赛克实际上是联想补全像素而不是真的去掉这一技术问题)
由于日本成人产业的合法性质,日本警方逮捕他的原因除了传播淫秽物品,还因为他在未经原制作公司的授权下,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再加工,并进行传播的行为,涉嫌侵害了原制作公司的著作权。
不得不说,这位大哥的技术手腕和商业头脑还是挺冲在时代前沿,当然,也一脚冲进了犯罪的深渊。
那么将这个问题放在中国社会中进行讨论呢?
众所周知,在中国,淫秽物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在AI技术下,完全可能将正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AI的方式变为淫秽物品,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比如将被马赛克的画面通过AI换掉,如下两图:
▲ 日漫:《新世纪福音战士》
如果一个人贩卖盗版光碟,被抓获后对光碟进行鉴定,发现一半是未经授权的正常作品,比如春节档合家欢电影之类的,一半是三上悠亚、明日花绮罗等美女“大片”。那么此时就对其分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就行。
但如果将正常的影视作品通过AI换掉马赛克,变成淫秽物品,算是侵犯著作权还是属于刑法第六章第九节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呢?
▲ 《回家的诱惑》
该两种罪名从犯罪客体上讲,毫不相关。前者是国家著作权保护制度及权利人的著作权,后者是社会管理秩序及公序良俗。但由于其犯罪对象存在重合,即都有可能表现为书刊、影视作品的形式,因此常常会发生重合。
那么行为人将通过AI“处理”之后的作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一方面是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将与原作品“实质相同”的处理后作品,擅自复制发行,这侵害了作品的复制发行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1];另一方面,由于“处理”后的作品成为淫秽物品,对其进行传播的话,可能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因此按照想象竞合犯进行从一重罪处断即可。
上面我们讨论的情况都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个苦练AI技术“处理”影视作品来“欣赏”,是否构成犯罪呢?
如果能坚定不移的贯彻“只要自己偷偷欣赏”就好的原则,那么不构成犯罪,但若是自己欣赏不够,还要发给朋友们一起来欣赏,那“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就在向你挥挥小手了。
资料来源:
[1] 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2号;(2011)锡知刑终字第0001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裁定,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1期(总第1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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