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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退税的幌子,实施诈骗的行为

2021-11-02 15:49:22   6210次查看

近年来,中央以及各地区为了促进贸易、拉动投资、鼓励消费,出台了一系列的退税政策,众多企业、投资人和消费者获利。但是,这一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也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盯上”,打着退税的幌子,实施诈骗的行为。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车管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称“国家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等要退还税金。让事主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 ATM 机转账获取税款。利用事主不熟悉银行自动取款、转账业务的弱点,骗取银行卡上的资金。在这里,我们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一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毅与他人合伙经营东阿县家缘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由于沉迷于赌博,张毅在输钱后决定骗取客户的房款用于赌博。2020年2月至9月,张毅以争取税费打折名额、交纳保证金可减免高税费、疫情期间房产过户费优惠政策、交纳房屋制约金、交钱省税款、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帮孩子入学等理由,先后骗取黄某、刘道利、秦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99.83万元。被告人张毅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在将款项挥霍一空而无法归还的情况下潜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毅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张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人许玉丽与许某红(刑拘在逃)搭乘飞机到海南省三亚市,伙同他人实施购房退税类电信诈骗。许玉丽事先购买好诈骗用的电话卡,之后在三亚市大东海附近一租房内,依靠同伙准备的购房人员资料、诈骗话术拨打电话给购房者,假称可以领取购房退税款,诱导购房者回拨诈骗同伙的电话,进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3月26日,被害人郭某接到许玉丽诈骗团伙的电话后,被诈骗49701元。案发后,许玉丽退赔被害人49701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玉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虚构购房后可退税款的事实,诱导被害人回拨电话,进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从而骗得钱款4970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按其罪责得到相应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玉丽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大,应从严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许玉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被告人许玉丽均自愿认罪悔罪,并已退赃49701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相应弥补,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许玉丽预缴罚金候判,服法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许玉丽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家庭情况较为特殊,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愿意对其进行监管。结合被告人许玉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许玉丽被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许玉丽从轻处罚的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玉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综合以上发案特点,我们提示各位读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防范措施:

1.要保护好个人基本信息和购买房屋、汽车及贵重商品的信息资料,不要随便向陌生人透露。

2.在接到陌生的电话或短信时,要冷静思考分析,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购房退税、购车退税等幌子,正确的办法就是去相关部门查证或向警方报案。

3.无论接到任何天上掉馅饼的电话,别忙着按对方的要求操作,而要先问一问为什么,或反问对方本地的一些地理概况特点,以识破是否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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