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性侵案,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生理上的摧残,更严重的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的荼毒,造成终生心理阴影,这种伤害绝不止于受害人,还会波及未成年人身边有关联的人,使其家庭成员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其中为痛苦所煎熬。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奸淫未成人的,更应从重处罚。在利用特殊身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罪犯未尽自身特殊职责,反而利用其所具备的有利条件采取胁迫或诱骗等方式实施性侵害行为,从贯彻少年司法理念的角度出发,更应从严惩处。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受限,对例如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相应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
因此,为了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增罪名体现了刑法观照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情境中行为人的社会期待。也从立法上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起一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互相配合的综合防治体系。为此,我国也在多方面不断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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