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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西继母虐童案“看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区分

2021-11-05 21:21:33   5616次查看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1日,山西继母虐童案一审在朔州中院开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蓉因犯虐待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王某蓉当庭表示上诉。

检方指控,王某蓉在与朵朵(王某蓉继女)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以殴打、体罚、指甲掐、扭身体隐私部位等方式虐待朵朵。

2020年以来,王某蓉又多次对朵朵小肚子、大腿根部、会阴部等身体多部位进行扭掐、殴打,致朵朵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蓉构成虐待罪。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蓉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致被害人头部受伤。2020年5月14日凌晨,王某蓉发现朵朵昏迷,遂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朵朵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经鉴定,朵朵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王某蓉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王某蓉辩称,自己只是在情急之下没有控制自己的脾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虐待罪,否认对朵朵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此条规定,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该以虐待罪一罪来定罪处罚。而本案中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蓉在与朵朵共同生活期间持续性地以殴打、体罚、指甲掐、扭身体隐私部位等方式虐待朵朵,构成虐待罪。并在2020年春节后,王某蓉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致朵朵头部受伤,以至于造成朵朵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我认为王某蓉在该次对朵朵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进行打击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因此王某蓉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综上,应该对王某蓉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近年来很多类似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被媒体曝光出来,但是山西继母虐童案仅仅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隐秘的角落一直被人们忽视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任重道远。在此,我也倡议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撑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伞,全力促进未成年人健成长。希望所有的小朋友们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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