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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牵出网络送养黑产链,“送养”亲生子女,该如何定性?

2021-05-08 16:18:17   4959次查看

“收养女孩的,多是卖给鲍某某那种禽兽!”

——法治周末:《暗访网络送: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

深陷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鲍某某,万万没想到,这件事情的爆炸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

性侵、未成年人、乱伦疑云、猫腻的公安执法、位高权重深谙法律的加害人、网络送养黑产……每一个关键词都在挑逗着社会大众的注意点,每一个关键词都在考验着司法和社会的良心。

4月11日,法治周末的一篇《记者暗访网络送养: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引爆了全网,揭开了网络送养黑产链的冰山一角。

来源:法治周末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了,计划生育推行的时间更长,不平衡的中国社会和依然坚挺的重男轻女思想在广大农村,甚至是城市里广泛存在。每当我们沉浸在国家繁荣发达的美好愿景中,就会有新的仿佛是上个世纪才会发生的新闻跳出来:遗弃女童、女性职场歧视、天价彩礼、田园女权、选择性堕胎、非法检测胎儿性别产业链。一桩桩一件件提醒我们——其实中国,还需要更加努力才行。

而今天的鲍某某案,将女孩的“民间送养”,或者说遗弃、拐卖儿童的社会现象,再一次血淋淋的剖开在世人面前,伴随着鲍某某位高权重的社会地位和公安立案疑云,引爆全网。

来源:百度百科

抛开仍在调查中的性侵疑云,或者是吸人眼球的鲍某某身份,以及公权力执行的猫腻,我们今天谈谈,在违法边缘徘徊的亲生子女“送养”问题。

民间送养的现实土壤&摇摆的司法态度

民间送养在我国历来已久,先从上一辈人谈起,那时的中国社会贫困,没有计划生育措施,没有避孕技术,孩子生了一大堆,但是养不起,更不用谈那些没人想要的“败家货”女孩,因此民间送养比比皆是——或是直接过继给别人,或是童养媳,或者是男方入赘。大家往自己家族谱上数上几代,说不定都有这样的情况。

而到了现在,没有做好准备就生孩子的父母;想利用孩子赚钱的父母;不想要女孩的父母;躲在暗处伺机性剥削的禽兽,都是非法民间送养的养料。

时代在变化,但是非法民间送养问题并没有解决。

我国司法机关对非法民间送养问题的态度也一直在摇摆,逐渐由限制性地认定为遗弃罪,转向普遍地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一)限制性地认定为遗弃罪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为《纪要》) 规定:“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依据《纪要》的规定,仅对“情节恶劣”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以遗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情节一般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刑法不介入。

(二)限制性地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00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 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拉开了以拐卖儿童罪处罚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的帷幕,并以“情节恶劣”作为定罪的条件,限制了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的范围。

(三)普遍地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 16 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 17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依据《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律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拐卖儿童罪惩治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的范围明显扩大。

出卖亲生子女——遗弃?拐卖?无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出卖”的行为,一直以来莫衷一是,这主要是因为频繁变化的刑事政策和各地省情不一样。但目前,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还是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的第17条。

在此,需要明确的问题的是:出卖14岁以下的儿童,是拐卖儿童罪;出卖14岁以上的女孩,是拐卖妇女罪。(当然,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还是法律空白,本篇不宜展开)

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上述17条,可以从以下几个判例中窥见一斑。

(一)拐卖儿童罪

(2017)鲁0406刑初53号

小秦和小李自2003年起同居生活。2007年,小李怀孕后,因家庭问题,小秦与小李商议将腹中孩子卖掉。2008年4月,小李在医院生育一名男婴,经小秦联系,小秦与小李将该男婴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冯卯镇温庄村的小1、小2夫妇。

2013年2月,小李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小秦与小李商议将该女婴卖掉。小秦将卖孩子的打算告诉刘某某,在小刘等人的帮助、介绍下,小秦、小李以28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小司家。

判决:小秦、小李被判处为拐卖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自罚金2万元。

(二)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0)许县刑初字第209号

2009年6月份,小花和小张到小连家商量事情时,得知小连家想抱养一个小孩。小花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小王。小王刚好被小罗托付,为他即将出生的孩子找个买家,并且要2万元营养费。小王赶紧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小花,小花告诉了小连对方要2.5万元营养费。

小罗的孩子出生后,小罗将孩子交给了小连家。小连给了小花2.3万元营养费,小花扣下了其中的5千元,将剩下的1.8万元给了小王,小王将1.8万元全部给了小罗。

法院认为,小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小花从中介绍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小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花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但考虑到小罗出卖的是其亲生儿子,且被出卖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故可依法免除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三)遗弃罪

(2014)夏少刑初字第73号

2013 年 6 月份,小王通过 QQ 认识了小侯。小侯告诉小王,她离婚后与他人同居怀孕了,找不到男方,想生下孩子送人,让小王帮忙联系愿意收养小孩的人家。后来,由小王和其他几人层层介绍,小化抱走了小侯的孩子,还给了小侯4万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小侯在离婚后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产下一男婴,以找不到男婴的生父为由,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拒绝抚养,并出卖给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

(四)无罪

(2015)利刑初字第00460 号

2012 年 3 月 23 日,在浙江省慈溪市妇幼保健医院,老陆的儿媳妇小路生下了一个女孩。老陆告知周围人,自己想将这个女孩送养。小李和妻子听了,赶紧到医院,提出自己想收养这个孩子。老陆跟他们一起吃饭,详细问了小李家领养孩子的目的,和一些家庭情况。小李说是因为家里的儿媳妇不能生育。随后老陆就把孩子给了小李一家,并且提出:因为儿媳妇为了生小孩,一年多没干活了,希望能给点营养费。小李家就给了3万元营养费。

利辛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陆的行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且送养、收养没有涉及买卖和获利的内容,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故判决被告人老陆无罪。

结语

今天的中国,比昨天的中国,更美好了吗?

有时候我们沉浸在大国梦境中,而这些洋流下的龌龊事,却时时刻刻跳出来警醒着我们现实如何。我相信我们国家为了打击人口贩卖,已经很努力了,各大网站APP,也在尽力的屏蔽那些违法边缘的关键词,但是还不够,还不够!

那些小小年纪被亲生父母卖出的孩子,到了一个真正愿意收养他们的家庭,可能还是一个好的归宿。而更多的禽兽父母,根本不管自己的孩子卖出去之后会面临什么样的命运。是被迫做童工?是成为性剥削的对象?他们根本不在乎!为人父母是如此的轻佻容易,常常让人毛骨悚然。

或许是职业使然,我看过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些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被社会忘记的孩子,以后做出任何犯罪,成为扎进这个高速发展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都显得不足为奇。

真正的“Bad seed”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在幼年时期,遭受了这个社会难以想象的恶意的孩子,或许这恶意来自家庭,或许来自学校,他们或许想过正常的渠道挣脱开地狱,但是现实给了她们狠狠一击。

正如鲍某某案中的李星星一样,她寻求过母亲的帮助,寻求过“警察叔叔”的帮助,直到最后绝望跳海。

李星星考验着中国社会的良心,趁着孩子还对这个世界有着期待,请不要辜负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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