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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毒品案例

2021-03-30 10:38:52   5481次查看

一、杨X运输、贩卖毒品抗诉案 --1994年第3号 (总第23号)

【争议焦点】公安民警参与运输和贩卖毒品超过五十克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该如何处罚?

【案例要旨】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贩卖毒品。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决定》第十一条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公安民警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运输、贩卖海洛因超过五十克以上,并且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运输、贩卖毒品罪。并且公安民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犯了毒品罪,因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并不过重。

 

二、马XX等18人贩卖毒品案 --1995年第6号 (总第30号)

【争议焦点】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能否使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案例要旨】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贩卖毒品罪的处刑作了补充,该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其处刑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贩卖毒品的行为人,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冉XXX走私毒品案 --1997年第2号 (总第38号)

【争议焦点】 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麻出境,应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要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法律严禁走私毒品。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麻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因行为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四、李XX、杨XX贩卖毒品案 --1998年第1号 (总第42号)

【争议焦点】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贩卖海洛因一千克以上的,应如何论处?

【案例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行为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贩卖海洛因的,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我国79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为人贩卖毒品一千克以上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款第<一>项规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严某、梁某贩卖毒品抗诉案 --1998年第5号 (总第46号)

【争议焦点】 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要旨】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存在收取钱款、交付毒品的行为的,不论其是否从中获利或者购买者购买毒品的用途,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而不直接参与收取钱款、交付毒品的行为的,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六、盛XX、王XX贩卖毒品抗诉案 --1998年第5号 (总第46号)

【争议焦点】 1、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数量巨大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2、贩卖毒品的,造成的危害结果尚不明确,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案例要旨】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我国79《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犯贩卖毒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一)项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影响以发生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定罪。而行为犯则是以行为人完成了某个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不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应当认定为犯罪。贩卖毒品罪是以贩卖毒品这一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只要完成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情节是以贩卖毒品的量为量刑情节,是否造成危害结果该罪的量刑。因此贩卖毒品的,造成的危害结果尚不明确不影响贩毒罪的定罪和量刑。

 

七、李XX、张XX贩卖毒品抗诉案 --1999年第2号 (总第49号)

【争议焦点】 共同犯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要旨】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按照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原则,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不能以行为人单独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需以数人的共同行为所构成之罪进行定罪与量刑,只要行为人没有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都应以共同犯罪所构成之行为定罪,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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