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黑社会性质案件构成四要件证据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登记及微机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起诉所要求的各身份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
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
1、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人有争议时,可以辅以知情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同龄人证言、同龄人父母的证言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
2、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他所报的姓名起诉。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心态。实践中,一般运用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供述和辩解、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心起因一般是为了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以及被引诱、被胁迫等,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
1、在收集和提取上述言词证据时,要讯(询)问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
(2)犯罪嫌疑人关于预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
(3)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执力范围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
2、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真实目的时,可以通过收集和固定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这些证据主要有:
(1)证明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组织帮规及对违规人实施惩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的证据;
(2)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及个体特征的证据;
(3)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种类、手段,及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的证据;
(4)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或依靠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获取经济利益、扩充经济实力的证据;
(5)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形成势力范围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从而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系直接故意。
三、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且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有的又独立成罪。犯罪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证据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证据两部分。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行为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具体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证明,主要是该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或者犯罪嫌疑人非法发起设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的书面材料;
(2)地点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3)人员构成及职务分工情况证明,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等;颁发的证明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的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
(4)帮规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被惩戒人因受惩戒所形成的人体伤残情况及医疗证明;
(5)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产权证,生产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金钱、钱款往来票证,赃款、赃物数量、价值、去向等;
(6)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刀、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知情人、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的证言,如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证言,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的证言,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的证言,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言,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的证言,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的证言;
(2)侦查活动见证人证言。如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侦查措施时见证人的证言;
(3)有关部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的证言,如工商、税务、海关、基层政府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情况及其违法犯罪情况所出具的证言;
(4)群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惩处的意见。
3、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就自己所受到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作出的陈述;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关于受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及个体特征等所作出的陈述,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如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加赌博、被迫卖淫者等所作出的陈述;
(3)受到不法侵害的单位,就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财产损失情况的陈述,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4)被害人辨认现场、物品、犯罪嫌疑人笔录。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2)犯罪嫌疑人关于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方法、途径、渠道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4)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参与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等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5)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赃物、被害人笔录。
5、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结论
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所受伤害程度、财产蒙受损失情况的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如死亡,伤害,活(尸)体创口,致伤、致死原因,血型(血衣、血迹、发毛等)及其他伤检鉴定;
(2)物品估价鉴定,由有关部门对赃款、赃物的价格鉴定;
(3)需要明确产权关系文书的文检鉴定;
(4)其他可能涉及的鉴定: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技术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分现场、人体(活体或尸体)及物品勘验检查笔录三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检查证据一般由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或同步录像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部分组成。
犯罪现场主要包括:
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②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③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④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
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伤残的检验报告。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
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报告,可以结合现场勘验、检查同时进行。
7、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带、录像带;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地位和作用的划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和作用,要重点收集和固定以下证据:
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重点查明: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的时间、地点、交接人、经过、财产数额、财产去向及相应票证;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4)组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5)组织者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组织者与事实上的核心人物,不能单纯以组织者的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出资人或公认的核心人物。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领导者参与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3)领导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具体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4)领导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5)领导者具体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领导者与事实上的领导者,不能单纯以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领导、指挥、协调的重要人物。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重点查明:
(1)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加入的是犯罪组织及加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身份变化情况;
(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被欺骗、被蒙蔽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是否未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四、关于犯罪客体的证据
犯罪客体的证据是指证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予以综合证明,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持续的时间、地点、危害的对象、领域;
2、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内容、手段、强度、次数;
3、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
办理此类案件时,常出现参加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作如下辩解:“我不知加入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此,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证人证言;
2、同案犯供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
4、物证、书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参加者明知是加入犯罪组织即可。
贰:黑社会性质案件四特征证据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首先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围绕上述四个特征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一、关于组织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组织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组织的稳定性
1.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及其标志性事件,包括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活动宗旨、重大经营举措等的证据;
2.组织存续时间较长,包括组织系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而建立或者组织成立后较长时间内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或者该组织由合法组织逐步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3.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召集会议或者聚会的证据;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包括有进行主要管理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组织成员主要聚集场所、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场所等的证据。
(二)组织的严密性
1.通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戒约或者通过毒品控制、精神控制等手段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存在帮规、戒约或规矩等的记录、书信、信息等书证,或者关于上述内容的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2.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以及被奖惩组织成员的心理变化等方面的证据;
3.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任职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在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行业的任职情况和在“黄、赌、毒”等非法行业的组织角色分工情况,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实行行为的分工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4.为实施违法犯罪购置、使用装备工具等。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及其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惩戒违规者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的刀、枪、棍棒、绳索、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电脑等作案工具以及使用的标志、暗语、代号等方面的证据;
5.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对内对外进行协调的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对该组织成员内部矛盾的协调,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协调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三)组织的规模性
1.证明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幕后操纵、策划、指挥者的证据;
2.证明该组织人数较多,且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的证据;
3.证明该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该组织的动机、目的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相互攀比、寻求靠山或者报复社会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该组织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的证据;
4.证明该组织内部层级结构及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以及该组织决策形成、指令下达、行为实施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二、关于经济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经济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组织的经济来源
1.证明合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成员经营餐饮娱乐、物流运输、建筑、采矿、房地产等经济实体及其收入的证据;
(2)经济实体的工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规模、财产状况、盈利能力、经营时间、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2.证明非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通过提供非法货物或服务牟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2)组织非法经营的地点、时间、形式、相关人员及收入等方面的证据;
(3)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情况的证据;
(4)利用组织的社会影响为本组织或他人获取利益的证据。
(二)利用上述收入维系组织内部关系、使组织发展壮大和实施违法犯罪
1.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生活费用等方面的证据,以及为组织成员亲属提供经济资助的证据;
2.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垫付、收益分红、投资入股等方面的证据;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面的证据;
4.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或者精神抚慰金,资助作案后在逃的人员等方面的证据;
5.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等方面的证据。
(三)利用上述收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1.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而主动为其休闲、娱乐、消费等活动提供场所或者支付费用的证据;
2.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3.以其他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
三、关于行为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行为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具体犯罪行为按个案、个罪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2.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犯罪,且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多样化、关联性等方面的证据。
(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1.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和目的的证据;
2.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事前、事中、事后谋划和请示汇报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3)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经济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4)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该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5)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三)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1)实施暴力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
(2)实施“软暴力”,即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证据。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危害性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与其他黑恶团伙逞强争霸的;
3.以强势地位侵蚀基层政权的,如介入基层选举、村民选举等;
4.利用“保护伞”形成强势地位的;
5.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的其他情形。
(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多次介入当地各层面的纠纷处理或重大利益分配,如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插手民间矛盾或经济纠纷,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等;
2.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众上访、流离失所、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多人被非法拘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
3.多次公然使用枪支、刀具等作案,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等;
4.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造成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2.长期操纵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及其他非法行业,获取非法利益;
3.对抗国家职能部门对行业或市场的正常管理;
4.对市场或者生产、生活资料和流通领域形成非法垄断或非法经营;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
叁、“恶势力”认定的证据标准
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因此,有必要明确认定“恶势力”的证据标准。《意见》中对“恶势力”“恶势力集团”特征进行了描述,可以据此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一、关于“恶势力”认定的证据
1.组织特征证据
一般为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2.行为特征证据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社会危害性证据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的证据:
1.组织特征证据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2.行为特征证据
同上。且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3.社会危害性证据
同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