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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的罪与罚

2021-11-29 15:20:02   4833次查看

她那时还太年轻,不知道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注好了价格——《断头皇后》


01、昨日重现:二进宫的前网红

 

2021年8月13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某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

 

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郭美美还帮助被告人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人民币2,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此时,距离郭美美上一次被控犯罪出庭受审,已经过去6年。此番又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责,可谓另类的“昨日重现。”


02、西布曲明:引发牢狱之灾的减肥神药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曾作为治疗肥胖症的处方药。郭美美售卖的所谓“减肥糖”也是因添加了该成分而“疗效显著”。

 

后医学界经临床研究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使用者罹患严重心血管疾病的风险。

 

2010年10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西布曲明从此成为禁止添加的成分。

 

 

这位前网红或许不知,她在朋友圈中炫耀的这款10年前就已被明令禁产、禁售、禁用的减肥神药,引发了她的第二次牢狱之灾。


03、减肥糖:药品还是保健食品?

 

郭美美售卖的减肥糖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所以就当然地属于药品吗?

 

并非如此。

 

《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对药品的定义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即二者的主要区别为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则为药品,否则为保健食品。

 

 

另外,保健食品属特殊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类特殊食品须进行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即《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分类别适用的注册制和备案制。

 

依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保健食品在准予注册/备案后可获得“食健注G(J)”或“食健备G(J)”的注册号或备案号,以区别于“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

 

由此可知,郭美美售卖的减肥糖中虽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但依然属于保健食品,而非药品。


04、何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汪某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何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02年2月28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两组名单显示,有多种物品兼具食品和药品两种属性,并可添加于保健食品中。即含有药物成分并非必然属于药物,从其类型上看,也可能属于保健食品。

 

2012年3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将西布曲明列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西布曲明既不是食品又不是中药材,当然不得在食品中添加。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条第(二)项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继监管部门之后,最高司法机关也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西布曲明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打击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活动奠定了基础。

 

 

控方指控,郭美美作为赵某的下级销售代理,明知赵某售卖的减肥糖可能掺有西布曲明这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售卖。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郭美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故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从官方公布的指控内容看,郭美美售卖的减肥糖未涉及致人死亡、造成轻伤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郭美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郭美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9年7月,郭美美刑满释放。

 

出狱后不到两年,又被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控方建议量刑2年9个月。

 

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郭美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相关媒体报道,郭美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指控的罪名和2年9个月的量刑建议。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该量刑建议,除非经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郭美美曾在采访中表示,“那五年都是在后悔中度过的。”

 

 

 

 

即将“故地重游”的她,将如何度过未来的高墙生活?

 

和上次一样,这次命运馈赠给她的“礼物”,也在暗中标注好了价格。

 

只不过,如今的她已不再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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