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郑州遭遇特大暴雨袭击。
暴雨肆虐之际,地铁 5 号线五龙口停车场及其周边区域出现严重积水。当天18 时许,积水冲垮出入场线挡水墙进入正线区间,造成一趟列车在沙口路站至海滩寺站区间被洪水围困,14名乘客不幸罹难。
他们的不幸遭遇,成为这场灾难中令人备感痛心的一幕。
回看这场灾难,我们当然要赞美英雄的挺身而出、讴歌同胞之间的守望相助。但不能仅止于此,不能在每个悲剧发生后只收获感动,更不能甘做空喊加油、挺住的情绪消费者。
遭遇所谓“千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后,救人救灾固然是第一要务。但对这起悲剧性事故成因的追问、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责,以及深刻反省在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汲取灾难背后的沉痛教训同样重要。
8月2日,新华社官微发布消息,国务院决定成立调查组,由应急管理部牵头,相关方面参加,对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进行调查。并将对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
但此刻舆论场中却弥漫着一种诡异的气氛,追问真相和问责似乎已成为舆论场中的禁忌,少有人敢触碰。更有奇文将此斥之为“矫情”,令观者误以为主政一方的要员们均无可指摘、白璧无瑕。
有道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作为一个关注法律议题的公众号,不妨捅一捅这个舆论场中的马蜂窝,从法律的视角严肃讨论一下在这起14名乘客罹难的悲剧性事故中,谁该担责、该担何责、如何追责的问题。
一、谁该担责?
2014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4~2020年)》,开宗明义地强调: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发生这起悲剧性事故的地铁5号线,即属于上述“近期建设规划”中筹建的线路。
那么地铁5号线在建设和运营中,是否恪守了《规划》中强调的经济、实用、安全三原则,是否确保了运营安全?
7月20日上午,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在官网发布题为《郑州地铁启动应急机制,全力保障市民乘车安全出行》的文章,称:
郑州地铁第一时间启动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驻守车站和相关安全关键点,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对车站内外的巡视力度。
线网各车站配备充足的……等专用防汛物资和器具,全力做好应对暴雨天气的各项准备工作。
此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十条还赋予了地铁运营单位在发生危及运营安全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暂停运营的权力。
既然地铁运营部门已拥有在特定情形下停运的权限,还启动了应急预案,为何还是发生了悲剧性的事故?
7月21日,官微“郑州发布”称,7月20日的暴雨导致地铁 5 号线五龙口停车场及周边区域出现严重积水。
积水于当天18 时许冲垮出入场线挡水墙进入正线区间,致使一趟列车在沙口路站至海滩寺站区间被洪水围困,并最终酿成14名乘客不幸罹难的悲剧。
即地铁虽已组织人员“驻守车站和相关安全关键点”,但忽视了地铁 5 号线五龙口停车场这一“安全关键点”的值守监测,尤其忽视了出入场线挡水墙可能因积水而垮塌,进而未及时暂停地铁的运营,导致列车被顺势冲入轨道洪水围困、进退不得,最终酿成悲剧。
住建部发布的《地铁设计规范》对地铁车辆基地(含车辆段、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选址、排水有明确要求。
即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暴雨重现期的雨水量。”
对照《地铁设计规范》的要求,郑州地铁在车辆基地的选址、排水等方面是否达标?
若确实存在选址不合标准、没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这类情形是否属于积水冲垮挡水墙,并顺势冲进地铁的原因之一?
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单位,在关乎公共安全的车辆基地的建设中是否恪守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中确立的“五同步原则”,即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以及,是否遵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作为列车日常检修、维护、停车作业的停车场这一关键运营设施建立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若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事故成因系“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谁该担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地铁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营单位除郑州地铁集团外,还有其下属的运营分公司。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因此,作为事故责任单位的地铁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工作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公司领导成员、主要负责人、直接从事相关工作的一线员工等均可能会被追责。
二、该担何责?
除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外,地铁运营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首先,地铁运营单位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如下几类:
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如下几类:
其次,若调查组经调查发现,地铁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作业、日常管理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14名乘客遇难这一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关人员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即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换言之,若地铁运营公司确有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组日后发布的调查报告可作为划分各被告人责任大小的依据。
对公众而言,这份报告会较为完整、细致地还原事故成因,终结由此引发的猜测和争议;对被追究刑责的被告人而言,这份报告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被告人的命运,乃至最终的刑责轻重。
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角度,还可将事故调查报告与以下较为有利的司法政策相结合,充分维护自身权利。
三、如何追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到底怎么个追究法?按何种程序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了“四不放过”原则:
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在事故发生后,若没有对事故成因和真相的追问,追责就会沦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过场。因此,调查事故成因是追责的前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均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由对应层级的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此次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属于何种等级的事故?该由哪一级政府组织调查组?
8月2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防汛救灾”第十场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及郑州市、新乡市防汛救灾和抢险救援情况。
发布会通报,截至8月1日18时,郑州全市共遇难292人,失踪47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新华社官微称,调查组由“相关方面参加。”所谓相关方面,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单位的人员:
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总结一下,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一起事故发生后,通常的事故调查和追责程序为:
同时,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还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届时,一切都将水落石出。
对14名罹难乘客而言,对他们的家属而言,这无疑是的最好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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