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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研究 | 714高炮网贷平台只有六天免息期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

2021-05-10 16:13:54   6426次查看

       【导语】

        近年来,随着“现金贷”“信用贷”“车贷”“校园贷”等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扩张,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暴力讨债”“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
        针对“套路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初步规定;多个地方也就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研究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但由于“套路贷”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不能简单将网贷平台归属为套路贷。


一、何为网贷?
        网贷,又称为P2P(peer to peer,个体对个体)网络借款,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订立和履行借款合同都在互联网上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 196 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是,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不能简单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它不仅受合同法等民事法规调整,也受金融法律规范,监管。管理不善,制度不严,操作不规范,还可能入刑。合法的网贷必须获得金融业务许可牌照。目前,银监会连同央行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下发给各地金融办征求意见。
二、“套路贷”是什么?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于什么是“套路贷”作出了定义。“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因此,“套路贷”在之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出台的有关文件对其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差异。经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充分研究“套路贷”的不同行为方式,《意见》在《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注:严格来说,套路贷包括多个罪名,包括诈骗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多个罪名。本文限于讨论网贷与套路贷诈骗的关系。)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 3 方面内容 :
        一是主观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
        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三是索债手段多样性,也就是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索债,实践中也包括“软暴力”的催收方式,如打电话、发短信、发图片、“呼死你”软件滋扰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以上内容简单翻译过来就是,“套路贷”是有套路的,放贷人看中的不是那点利息,是背后的其他财产,借贷只是一个幌子,只要你上套了,那可能会有无休止的麻烦追着你,暴力,软暴力,恐吓,各种催收,滋扰,让你有还不清的债,甚至逼得借款人卖房、卖公司,极端情况下,借款人不堪其扰,被逼到跳楼。可见,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最高法以及各省高院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制这种套路贷的行为。要求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网贷与“套路”贷诈骗之异同
        从字面上看,网贷与“套路”贷都有“贷”。简单而言,网贷放贷人如果使用“套路”(注:此“套路”应当是刑法层面的“套路”),则构成“套路”贷,如果没有“套路”,依据罪刑法定,则不能构成“套路”贷。不能简单将网贷平台等同于套路贷诈骗平台。
        (一)到底什么是“套路”?
        “套路”从字面意义理解,是指精心策划的应对某种情况的方式方法。对于套路贷而言,是指放贷者精心设计步步套路环环相扣,让借款人偿还实际上不存在的债务,不断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
        (二)如何认定放贷者在放贷的过程使用了“套路”?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借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都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并且出借人主动设置利息最高额不得超过本金,不让债务人债务越累越高,就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是以借款为幌子,实则通过设计各种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例如,约定了某日为还款期限到期日,但是到了该日,放贷人故意关机,失联,让借款人无法与其联系,造成借款人事实上无法还款。事后放贷人称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构成违约,从而计算逾期费或滞纳金,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该部分财产。这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在借贷过程中,事先明确告知借款人会有砍头息,会有服务费,如果逾期会有逾期费,并且在债务即将到期时,会主动提前告知债务人要履行还款义务,以免产生逾期费。则表明借款人对约定的高额利息事先明知的,没有被套路。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借贷过程中,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借款人上钩,借款人借贷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例如,转账流水为1万元,但实际上通过私下给回现金,借款人实际到手资金只有五千元。这就表明行为人在使用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还有,借款人借款后,放贷人一直不断推荐其他放贷平台,通过以贷转贷,转帐平单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例如,债务人借款1万元,实际到手七千元,到期无法偿还,放贷人推荐其他平台实际放款1万元给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但借贷合同约定债务为一万三千元,借款人此时的债务从七千元到了一万三千元,这种以贷转贷就是套路行为的一种。
        因此,判断网贷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本质上就是要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认定网贷平台是否使用了套路。使用了套路,则可能构成套路贷诈骗,没有使用套路,则不能认定构成诈骗。换成法言法语就是,网贷平台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蒙骗借款人的行为,让借款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四、如何理解714高炮网贷平台?
        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现实中有些人利用监管漏洞,利用计算机代码技术,直接编制网贷借款小程序应用通过各种途径在网络上向借款人发布贷款。典型的就是714高炮网络贷款平台软件。
        所谓714高炮,就是借款期为七天或十四天的借款平台,而“高炮”指的是高利息。很明显,714高炮是高利贷。714高炮是否就是“套路贷”诈骗?
        (一)有些714高炮网贷平台只有六天的免息期,是否属于虚构事实,构成诈骗?
        714高炮通常认为会有7天的免息期,借款人需在第八天按时还款,否则会产生额外的滞纳金。但是有些网贷平台只有六天的免息期,即便借款人在第七天还款,也要缴纳滞纳金,能否以此认定网贷平台在虚构事实?
        此问题的本质在于,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明知借款免息期为六天。如果放贷平台隐瞒真相,制造迷惑事实,让借款人误以为 借款免息期为七天,则可以认网贷平台存在欺骗。但是网贷平台在贷款平台小程序APP中清楚显示借款期限就证明不存在蒙蔽欺骗的内容。无论是7天还是6天,只要是借款人心知肚明的就不能以此为由称存在诈骗。714高炮也可以做只有6天的免息产品。
        (二)有些714高炮网贷平台可以展期是否属于套路的一种?
        有些714高炮网贷平台,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一旦申请展期,需另行缴纳一部分展期费。该展期费是否属于一种让借款人垒高债务的套路?
        该问题的核心取决于展期费是强制性的还是可以让借款人自由选择的。

        如果展期费是强制性,借款人必须选择展期,缴纳展期费,则表明网贷平台在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属于一种套路。如果展期是可以选择的,你可以选择展期也可以选择不展期,展期了网贷平台公司利润会更大,但这不是强制的,是借款人自行选择的,就不是故意制造违约。
        五、以案说法——柯某某、范某某等涉嫌诈骗罪一案(2019)晋0427刑初29号
        【案情介绍】

        2017年9月,被告人柯某某、范某某、丁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等五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共同出资100万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按出资比例分红,租赁场地并招聘人员,在网络上先后使用“得到金福”、“惠友金福”等网贷平台,并利用网络平台生成、消除虚高借条,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然后私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络交易手段,设置“砍头息”,从事高利息、短周期的非法放款、收款业务,并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言语威胁、电话轰炸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从中获取高额利益。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售前部负责获取客户信息,财务部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并进行收放款业务,售后部负责具体进行催收。
        借款协议的内容是周息30%,就是在放款前在其借的本金基础上扣除本金的30%,借款之日后7日或5日还款,逾期未还款就会轰炸借款人的通讯录,如果转周,周息也会翻倍。
        借款最低借1000元、最高借2500元不等,每次实际到手相应的最低700元、最高1750元不等,利息相应最低为300元、最高为750元不等,利息就是本金的30%。如果不偿还的话,放款方就会给借款人手机通讯录里的人不停的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进行辱骂和骚扰。
        【控方指控内容】
        被告人柯某某组织其他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砍头息”、“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用“软暴力”强行索债,非法占有虚高的“债务”、“中介费”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柯某某等人出借款项的目的是希望被害人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从而获得高息收入,未采取过“套路”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辩方认为八名被告人通过言语威胁、电话轰炸、网络P图、发送裸照、滋扰借款人亲友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不是敲诈勒索。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不支持控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根据本案事实判定八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按照犯罪情节被分别判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


总 结——网贷平台不一定为“套路贷”诈骗
         套路贷和民间借贷只有一条线之隔,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称,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打不准的问题,换句话就是出现了很多错误的刑事羁押问题。
         原文表述是“由于“套路贷”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一些地方对此类案件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不同程度出现了“不会打”或“打不准”的问题”。
         然后最高院明确指出,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就是主观上有无非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有无处心积虑设计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现实中存在一些案例,简单依据有砍头息,服务费等情节,就认定为构成诈骗,最高院指出应当防止该类错案,仅有砍头息、服务费,没有环环相扣的后续套路让借款人错误处分自己财产,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就认定是套路贷诈骗,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当然如果网贷平台构成其他犯罪,可以依据具体的行为表现,根据该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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