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侦查
对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对于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服刑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且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如下:
(一)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示例:
甲因为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是三年。因此,数罪并罚应当在七年至十年之间从重处罚。
(二)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三)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限制减刑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二)服刑人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在减刑之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积分清零
(一)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自判决生效或者收监之日起继续考核。
(二)服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暂停计分考核。经查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经查证无犯罪行为的,按照立案前3个月考核平均分并结合侦查期间的表现计算其侦查期间的考核分;立案前考核不满3个月的按照日平均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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