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服刑人员不缴罚金会不会影响到减刑、假释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罚金属于刑罚的范畴。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则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通常把罚金和没收财产统称为“附加刑”,因此,罚金就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服刑人员不缴罚金,除非有充分的材料证明服刑人员确无履行能力,否则会影响减刑、假释。
01.
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对减刑、假释
有影响的法律依据
2012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再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将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统称为“财产性判项”,明确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修订后,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履行情况作为移送的材料。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对于前款罪犯,无特殊原因狱内消费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的,一般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02.
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对减刑、假释
产生的具体影响
根据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官网公布数据,2014年度因财产刑、民事赔偿问题而不予减刑、推迟减刑、扣减减刑幅度的人数占裁定减刑案件总数的31.83%,约为三分之一。
尽管近年来这类因为未缴纳罚金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而影响减刑、假释的具体数据未公开,但司法解释及刑罚执行政策对减刑、假释案件财产刑履行情况的审查肯定是越来越严格。
司法实践中,各省市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减刑、假释实施细则。如: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为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首次报请减刑时,符合下列情形且不能证实确无全部履行能力的,一般不予减刑:
(一)财产性判项在50万元以上,履行比例低于20%的;
(二)财产性判项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履行比例低于30%的;
(三)财产性判项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履行比例低于40%的;
(四)财产性判项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履行比例低于50%的;
(五)财产性判项不满3万元,没有全部履行的。
前款罪犯履行比例分别达到(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比例,但不能证实确无全部履行能力的,首次报请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一般比照本细则中相应的起始时间或减刑幅度分别延长或从严不低于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三个月。
上述履行比例为裁判文书生效后,首次报请减刑之前履行的金额占财产性判项总金额的比例;生效裁判已明确记载罪犯在裁判前缴纳情况的,缴纳数额计算在首次报请减刑之前的履行数额内。
03.
证明服刑人员无履行能力
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包括服刑人员在狱内的消费情况、对赃款赃物去向的解释情况、服刑前后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对罚金的裁定情况、以及服刑人员家属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等。
同样以上述山东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例,对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报请减刑时,刑罚执行机关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执行法院出具的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的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裁定。
(二)罪犯本次报请期间监狱内接收钱款、狱内存款、获得劳动报酬、消费支出等具体情况的明细;罪犯服刑以来消费总额。罪犯因本人的医药费支出等特殊需要超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限额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具体解释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赃款赃物的时间、地点、去向、金额、见证人、支付转移方式等。
(四)罪犯对服刑前、后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的具体说明,重点说明本人及家庭财产、收入、支出情况等。
(五)罪犯自称确无履行能力的,应提供证明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材料,如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罪犯在判刑前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证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六)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的限额规定。
综上,服刑人员如果不缴纳罚金或者不履行其他财产性判项,除非能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否则会影响到减刑、假释。
由于服刑人员受到自由限制,而监狱尚无狱外侦查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仅对财产刑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于服刑人员无履行能力的证明责任或者说证明压力往往是在服刑人员的家属身上。
因此,作为服刑人员家属,一方面要积极了解监狱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为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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