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个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的当事人,在判决书出来后,他的家属问我:
“杨律师,XX被判了5年,为什么判决书上写的刑期算下来只有4年多啊?是不是判决书写错了?”
“XX什么时候上山(看守所转监狱)?”
“XX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减刑、假释?”
这几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刑期的起算。
实践中的刑期起算日期往往存在三种不同的日期,即判决书上的起算日期、执行通知书的日期、实际执行的日期。
01.
判决书上的起算日期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7号)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目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
“1.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已经被先行羁押,且羁押时间没有间断的,应以被告人实际被羁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2.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应以判决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后根据所判刑期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理由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被先行羁押的,判决宣判时必须对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该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执行之日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3.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羁押、但羁押期间有间断(即俗称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羁押后又取保候审的,应以最后一次被羁押之日(取保候审的,即为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在此之前先行被实际羁押的时间应依法予以折抵,然后确定其刑期的终止日期。”
由此,可以解释开篇的第一个问题,XX的判决书之所以刑期起止时间算下来不足5年,是因为扣除了此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判决书中确定的刑期起止日期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确定,但实践中的“判决执行之日”通常并非是判决书上确定的刑期起算之日,我们还应该关注执行通知书的日期和实际执行的日期。
02.
执行通知书什么时候送达?
在判决之后,被告人并非马上就要从看守所转到执行机关(监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因此,在被送至执行机关(监狱)之前,被告人会先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但也并不一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就马上被送至执行机关。
一般来说看守所每个月会统一执行一至二次,如果是一审刑事判决未上诉或抗诉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因此,被告人一般需要等待五日或十日等一审裁定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再等待十日内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如果是一审上诉案件,则要等待二审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通知书一般只会送达看守所、监狱、以及被告人本人,不会直接送达家属和律师。因此,为便于将来的减刑、假释,建议被告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通过邮寄方式寄给家属或者律师,以便于保存。
至于被告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什么时候被送至执行机关,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由此可以得知,一般来说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0日内移送至执行机关。实践中,在被告人入监之后,监狱还会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家属。
03.
刑期的起算日期对服刑人员的影响?
根据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而计分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以有期徒刑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由此可见,不管是减刑还是假释,判决执行日期即刑期的起算日期尤为重要,而实践中往往以实际入监时间作为判决执行之日,而不是判决书上载明的刑期起算日期以及执行通知书的日期。
因此,在一审判决后考虑是否上诉时也应当将未来的减刑、假释问题考虑在内,比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提出上诉,还可能出现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再上诉、最后维持原判的情形,等到执行通知书下来时发现,被告人已经在看守所都待了两年多,就此丧失了减刑、假释的机会。
综上所述,作为服刑人员的家属,我们不仅要关注判决书上的刑期,还要关注服刑人员的执行通知书日期,更要考虑到服刑人员实际入监的日期,通过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综合评估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等问题,真正做到为服刑人员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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