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不一定会影响减刑。理由有两点:
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保障了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二是如何正当的行使申诉权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综合评估与指导,否则可能影响服刑人员的减刑。
#01
什么是正当的申诉?
实践中,大部分服刑人员及其家属认为,申诉就是不认罪悔罪,会影响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而不认罪悔罪就不属于具有悔改表现,不具有悔改表现就导致无法获得减刑,这是他们担心申诉会影响减刑的原因,而且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能印证他们的顾虑。比如: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申诉都属于不认罪悔罪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就明确规定: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什么是正当的申诉?笔者认为,正当申诉主要是指对罪名或者量刑有异议,但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的申诉。如果是对犯罪事实有异议或做无罪申诉,在没有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评估和指导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影响减刑。
以山东省为例。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其中第七条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罪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对于服从管理,不抗拒改造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对罪名、量刑有异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的,不能仅据此认定为不认罪悔罪;
(二)对不承认犯罪事实,或承认犯罪事实但做无罪申诉的,应根据申诉的理由、内容、依据、证据、间隔时间等,综合认定罪犯是否认罪悔罪;
(三)罪犯在报请减刑、假释前未申诉或仅对罪名、量刑有异议,报请减刑后又不承认犯罪事实或做无罪申诉的,一般不应视为认罪悔罪,尚未作出减刑裁定的,执行机关应当申请撤回减刑建议,已经裁定减刑的,在下一次报请减刑时作为考察其认罪悔罪情况的重要因素。”
#02
如何把握正当的申诉且不影响减刑?
首先,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申诉成功的可能性。
申诉的目的就是让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对生效判决或裁定进行司法监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项专业而神圣的工作,只有专门从事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才可能从诸多的案卷材料中发现问题,找到申诉的空间。
其次,正确选择申诉主体、单位、时间等,综合评估申诉是否影响减刑。
比如,我们是选择由服刑人员本人还是家属作为申诉主体、选择向法院申诉还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选择在什么时间点进行申诉等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对服刑人员的服刑生涯进行减刑规划,避免申诉失败又影响减刑的情况出现。
再则,撰写相关法律文书,抓准具体申诉理由。
法律文书的撰写离不开专业刑事律师对案件的正确分析,如果申诉理由不够具体充分,或者没有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导致的直接结果就可能是申诉失败。
最后,有效规避会见、通信、与办案单位沟通等风险。
申诉是漫长的过程,在期间离不开多次的会见与通信,以及和办案单位的有效沟通,其中同样蕴含着诸多风险问题需要注意。
比如,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之前,服刑人员在监狱里直接给法院、检察院写信申诉,这样的信件是要交到监狱的刑罚执行科审核并登记为“不认罪”,由此就可能直接影响到服刑人员后期的减刑。
#03
律师的建议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监狱法》第七条等都有明确规定,申诉权是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如果将申诉权与减刑制度挂钩本身就是对申诉权利的非法限制,既不符合我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设计理念,也不符合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尽管目前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正当的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在实践中其实很难把握好申诉与认罪悔罪之间的关系,甚至依然存在只要申诉就认定没有认罪悔罪的情况。
因此,作为服刑人员的家属,我们在考虑申诉之前,建议先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避免申诉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带来影响,真正做到为服刑人员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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