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需要注意的是:
1、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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