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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的“二审制”下,是无奈的司法官

2021-05-11 15:29:51   6300次查看

文章来源于应用刑事法学

作者:郝赟

靖之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

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刑事法编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法律硕士


“黑”案“二审”,见了一位善良、坦诚、却无可奈何的法官。

两次见面交流,这位法官的态度始终友好、耐心、且愿意倾听。不像合议庭其他的组成人员那般,出于某些原因,对“黑”案辩护人避之不及、不得不呈“神龙见首不见尾”之态。

只可惜,这位让我在某些时刻感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的亲切法官,也不得不用他诚恳的目光、谨慎的言词,默认了早在基层一审之时高院便已经定调的惨淡现实。他对当事人同情是同情的,对辩护意见认可也是认可的,但也直言中院没办法、开庭没必要。

于是,一种清晰的认识再次涌上我失望的心头:法律职业共同体,至少在知识背景与专业观念中,是真实存在的;只是,共同体的观念种子不幸没能落入适宜其萌芽的制度土壤。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关于法院内审制度的实锤陆续被曝光,引发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强烈反馈。如果说内审只是个别情况,如果说体制外律师的抗议只是基于“蛛丝马迹”的“妄加揣测”,那么一些从体制内司法战线上离职的法律界同仁也表示内审早已有之,似乎就很难再被诡辩所轻易推翻。

那份先被挂上官网、后又被删除、并被官方宣称不知情的滁州中院刑案内审、请示规定,以及那份被“泄密”订入正卷的贵阳中院内审批复,血淋淋地撕下了法院独立基本原则与两审终审制的脸面,最终狠狠扇在了刑事诉讼法与法学院的脸上。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

那天,我在转发吴丹红教授关于内审制的批评文章时,写下戏谑的评论文案:说啥呢?明明是“两审制”,只不过是法院一体而非法院独立状态下的“两审制”嘛,二审又不是没给你立案,你还“叫唤”个啥呢?

一位公安的朋友问我,还可以这样?法院上下级之间不是不应该互相干扰吗?于是我很欣喜,我的朋友是一位优秀的人民警察、一位值得尊重的法律人。

的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独立的两审制,但现实情况、尤其是刑案的现实情况是,法院出于各种“统筹”考虑(不便、也没必要再细说),经常以所谓“内审”“请示”等方式安排上级法院提前介入(“黑”案则更是经常由省级机关包括法院系统外的有权机关提前定调)。两审制成了一种外观,法院一体而非法院独立条件下的“两审制”本质上几乎就是一审制。

于是,我回复这位公安朋友,这种做法是一种早已有之但秘而不宣的“司法惯例”,只是最近被频繁曝光。我说,请不要误解,我的评论文案是反话、是玩笑话、但也是惨淡的现实。

为这样的二审取个名吧,“佯装二审制”或者“表见二审制”。

惨淡的现实还有很多,比如早已广受诟病的“黑”案“大三长”“小三长”会议制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形式文义框架内尽量做了最大的“变通”,“力道”足以穿透法律的“纸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仍旧高高悬挂,但欧洲中世纪野蛮的控审不分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却已悄然复辟。

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其实道理大家心里都很明白。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法律地位未决的“嫌疑”状态,本身是一种不得不容许的负担。欲使当事人容忍此种负担具有正当性,须以权衡之下的优益作为交换,即程序负担当且仅当为查清事实、校准裁判、保障当事人权利之目的才具有价值。否则,与当事人权利重获保障无关的诉讼程序便是一种“嫌疑”未决地位的纯粹的延宕,或者说,是一种无正当事由的反价值的恶。

只可惜,很多现实问题主要不是智识性的问题,而是政策性的问题。

于是,在辩护人与司法官的交流中,双方多了几分“理解”,此种“理解”中浸透了对现实的无奈。毕竟,没有人心甘情愿作坏人,但大制度中的小个体又有多少真正的选择权呢?

那位将内审规定挂网的朋友,以及那位将内审批复订卷的书记员朋友,不知你们是无意疏忽,还是有意“吹哨”?即便你们只是疏忽,那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内审的一连串曝光事件是否会引起未来有志、有胆之士的“吹哨”?

“叫唤”不一定会使制度变好,但不“叫唤”就基本不要指望制度会自动变好。

犹记得那天,“黑”案一审遭遇判决书“黑”罪部分照抄起诉书。上诉后,我会见了我的当事人。他隔着铁栏,一字一顿地说:“随着时间推移,我总会等到一个不受干预的法庭,总会等到一份公正负责的翻案判决。一审不行有二审,二审不行我申诉,我申诉到底!”

那天,他毫无颓色、目光坚定、言语沉着。我真的被他的这份信心感动。那一刻,我也很愿意、很希望自己能够无视“黑”案所受的太多现实干扰而单纯做回一名书生,天真地、就法论法地受到鼓舞。

我的当事人会等到那一天么?

我相信会的。我相信,这样一场“运动”,终究会等来一个让事情回归本来面貌的出口,一个救民于水火的迟到的公道。

辩护人的工作、尤其是在特殊背景下的工作,究竟是什么?

无论现实再如何惨淡,辩护人仍须以技术工作争取撕开口子。辩护工作对历史负责,待到某天翻案时,卷中我们争取过。卷中留痕或许会成为翻案的重要抓手。因此,尽管案子撕不撕得开口子受法外因素干扰很多,但撕还是必须就法论法地尽力撕的。

如今,仍旧时常浮现在我脑海中的一个画面,是去年底“黑”案一审开庭的那个清晨:

当押解车驶来,我的当事人的妻子扑到车旁,努力地向车内短暂挥手,车便闪进法院。

我问她,多久没见他了?

答,一年半了。

押解车一辆辆闪入,更多当事人的家属们一批批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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