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逃税罪的嫌疑人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本罪主体包括单位。狭义的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本条所说的纳税人是广义的,包括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人和单位,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与纳税义务人相勾结,帮助逃税的,可以构成逃税罪的共犯。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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