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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张玉环无罪案:“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对犯罪认定的区别有多大?

2021-05-11 17:11:24   18567次查看

文章来源于法夫人与律先生

作者:

刘思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9年全国盈科“优秀刑事律师”

第二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最佳风采奖”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同一案件,江西高院在20年前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为由核准张玉环故意杀人罪死缓判决;20年后江西高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张玉环无罪。

相同的证据为何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如何有效审查证据,以避免陷入证据迷雾和陷阱?

下文,笔者将结合张玉环案梳理提炼出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点,供读者探讨交流。

01.物证的同一性与关联性

原审法院认定:“进贤县公安局在抛尸现场提取的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被告人张玉环家查获的作案用的麻绳,结合张玉环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张玉环用麻绳勒死张振荣,用麻袋装尸抛尸;进贤县公安局的提取物证(工作服上衣一件)笔录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化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纤维与下马塘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

再审法院则认为:“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一是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显示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公安机关的化验鉴定书,只能证明麻袋上的纤维与张玉环衣服上的纤维同属黄麻纤维,并不能证明张玉环衣服的黄麻纤维来源于该麻袋。……二是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本案缺乏关联”。

经对比,我们可发现:

1. 并不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都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关联性,锁定作案工具应有DNA鉴定等排他性证据。 

 2. 从嫌疑人处搜集的物证应进行同一性鉴定,而非种类物鉴定。

张玉环案的可怕性,通俗一点就是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找到一把刀,而你家刚好也有一把刀,很不幸你家的刀和案发现场的刀外观材质均相同,于是通过口供(刑讯逼供),锁定该两把刀的关联性,进而认定构成犯罪。

02.鉴定意见的证明目的与关联性

原审法院认定:“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证实张玉环左食指和右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的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

再审法院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振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两手手背上的伤痕系张振荣手抓所致”。

从再审法院的认定可看出,在案鉴定意见只能用于证明张玉环手背受伤,而无法证明该伤痕就是被害人手抓所致,即鉴定意见的证明目的有限,无法直接指向张玉环杀人之事实。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目的与关联性。

03.现场勘查笔录的全面性

原审法院认定证实张玉环构成犯罪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

再审法院则认为:“进贤县公安局对张玉环供述的杀人现场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该现场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本案相关的痕迹物证”。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虽然在案有现场勘查笔录,但若在勘查笔录中未显示已提取关键性物证,则难以直接反映犯罪事实。

如文某、胡某盗窃罪案[山东省泰安市中院(2018)鲁09刑再2号再审《刑事判决书》],该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未对现场留有的泥迹做脚印、手印等痕迹予以提取、检验公安机关对现场情况勘查不全面,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客观情况。

04.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先证后供”

原审法院认定:“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具体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而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证明、化验鉴定书等证据基本吻合,特别是其交代的杀人手段,与法医鉴定所检见的两被害人尸体上的伤痕完全吻合,而该鉴定是在其供认之后作出”。

再审法院则认为:“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张玉环的有罪供述虽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但系先证后供”。

为何“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的顺序对于犯罪认定的区别如此之大?原因在于很多冤假错案的口供表面上看起来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但经仔细审查却能发现,该口供内容其实是办案机关“告知”的,而非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述的,这就难以认定被告人是“第一现场的亲历者”。

如果被告人的口供仅确认了已搜集的客观证据,而没有为侦查提供新的线索,此时辩护律师应高度警觉,此类口供极有可能是“先证后供”。

如张某等人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案[安徽省高院(2014)皖刑再终字第00005号再审《刑事判决书》],该案中,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均系“先证后供”,供述未超出现场勘查、尸体鉴定、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内容。

虽然张玉环案看似证据全面,但仔细审查却是漏洞百出,鉴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再审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张玉环无罪。

完美的证据体系可以使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并有效指控犯罪,但忽视证据审查则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常有人说,刑事律师为杀人犯辩护,良心不会痛吗?而我想说,回到26年前,当所有人都认为张玉环是杀人犯、都唾骂他时,如果有一个刑事律师能为他辩护,他的命运或将改写。

从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张玉环等一个个悲剧中,深深体悟到,对被害人的告慰,对犯罪的打击,不应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冤案平反需要至少26年,然而不是每个生命都能等到曙光。

致敬为张玉环伸冤的王飞律师、尚满庆律师等前辈及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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