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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郭某9次减刑看监狱代行申报权的刑责风险

2021-05-11 17:18:39   6309次查看

近日,一件人命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鉴于行凶者郭某刚刑满释放7个月,2004年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杀害其恋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因而,监狱罪犯的减刑制度,具体如何操作运行,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回应媒体“调查郭某的家庭背景”“严查司法腐败”等呼声,3月31日北京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郭某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的情况。

显然,事态升级了!既有人欢呼能够查个水落石出,也有人哀叹:被舆论绑架了。那么,提请郭某9次减刑申报的两所监狱、其驻监检察室和承担减刑庭审的法官们,都将接受严格的调查。接下来,我们分析梳理以下问题:

其一、罪犯个人有享受减刑的待遇?

其二、监狱代为行使罪犯个人申报的,能够确保罪犯的合法权利吗?

其三、监狱各个部门及减刑假释委员会的职责为何?

如何保护罪犯依法享受减刑的待遇

郭某二审判决确定交付执行日是2005年2月24日,这是将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起算点。

(一)郭某享受减刑的待遇

2007年6月25日,郭某已经实际服刑2年零4个月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至此,郭某作为有期徒刑19年的服刑罪犯开始服刑生涯,并享有依法获得减刑等各种合法权利。

根据《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也就是说,由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更加准确地说,罪犯个人申请减刑的权利,是由监狱代为行使的。

(二)郭某如何争取计分考核的高分

那么,郭某个人如何能获得满足减刑的条件呢?这就要通过郭某在监狱里的一言一行来争取。与社会上拥有自由的人决然不同的是,监狱服刑罪犯的一言一行都会被规范、被评价、被计分。

郭某服刑的时间,应当适用2004年司法部颁发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规范要求服刑罪犯遵循“禁止性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和“文明规范”,可以说做了全方位的规范。那么,要获得减刑,郭某就须切实遵守各项行为规则,争取在百分考核中取得高分。

(三)郭某服刑期间所适用的《计分考核》标准有变化

郭某在监狱的大部分刑期,适用司法部1990年《计分考核》的规定:即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扣分;并以奖分、扣分的累计分数作为行政奖罚的依据,实行不同的待遇。

郭某服刑的最后两年多,则适用司法部2016年8月1日实施《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即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扣分;并以奖分、扣分的累计分数作为行政奖罚的依据,实行不同的待遇。

(四)监狱民警在计分考核中的职责和禁令

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2016年的计分考核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6年8月开始,对于监狱民警在计分考核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追究方式,已经拓展上升到刑事责任。因为对于服刑罪犯而言,通过日常表现所获得的分数,就是通向自由走出监狱的“云梯”,是服刑罪犯的切身重大利益。

(五)罪犯个人减刑程序中起什么作用呢?

罪犯个人将接受减刑评审会议的评议;核对自己的及考核的成绩;查对自身受到奖惩的加分或扣分的分值;接受拟减刑名单公示期间民警和其他罪犯的监督等。

最后,拟减刑的罪犯将在人民法院的开庭中接受减刑审理,回答审判长、检察官的询问,陈述自己的想法,以及获得减刑或未能获得减刑的感想和打算。

综上,监禁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减刑的权利,将得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充分保护。

监狱代为行使申请减刑的权利、具体职责

以下,结合我国《刑法》和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77号文(同年5月3号实施),对监狱提请拟减刑申报流程,做一个较为详细的展示,看一看“大墙内”的服刑罪犯减刑,监狱和监区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一)监狱代为申请无期徒刑罪犯减刑

司法部77号文的规定:针对郭某的情形,所在服刑的监狱提请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须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前所述,郭某所服刑的监狱提出申请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郭某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

(二)有期徒刑罪犯监狱代为申请减刑的具体操作

郭某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后,便适用“有期徒刑减刑的规定”,监狱代为提出申请后,提交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三)2014年10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郭某服刑到2014年12月1号,就要适用司法部新颁发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增主要内容如下:

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比此前的规定增加了2人。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郭某服刑后期适用的《计分考核》标准

2016年8月1日实施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即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

监狱人民警察每日记载罪犯的改造表现及加分、扣分情况。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评议罪犯的改造表现,每月审定罪犯的考核得分,除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及时在监区内公示。

综上,监狱开展的服刑罪犯的减刑工作、计分考核工作、分级处遇和狱务公开等,都可谓是各项巨大的工程,参与的部门和人员众多。

通过经办部分(人)签字、与会人员签字、存入档案永远保存等一系列确认职责、固定证据的措施,为今后追究承办人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次意义上,可以说服刑罪犯的减刑权利,是普遍能够得到保障的。

近年来,监狱也在开展各种培训和专项教育、巡查工作,其目的在于提升监狱民警的执法水平和规避刑事风险的意识,为公正文明执法夯实基础。

至于某些出于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故意在罪犯减刑等一系列相关工作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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