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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开设赌场罪(修订版)

2021-05-13 10:58:12   9837次查看

来源:雅室宁亭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其中: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施行日条文1条。该修正案第三十六条就是对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修改,具体条文如下: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开设赌场罪的修改,主要侧重于对量刑标准的修改,这一修改,体现了国家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提升。
也许有的读者会问,为什么刑法总是在修改?尤其是近些年频繁的出台修正案?刑法这么重要的法律,不应该是制定了就要实施很多年吗?确实,我国现行刑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截止今天,先后出台了11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援引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的答复,周教授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确实需要一些变动,修正案的立法是必须的。
今天,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发表于2020年11月13日的文章《解析 | 开设赌场罪》进行修改,便于读者结合修正案进行学习。
相关概念
1、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赌场还是长期性赌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开设赌场罪,属于行为犯,一般实施了该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2、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其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其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其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应予立案追诉:其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其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4、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应予立案追诉:其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其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其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其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其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5、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立案追诉:其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其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其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其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其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其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其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其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罚标准
1、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的情形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赌的。
一罪与数罪

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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