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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艰难认定

2021-05-16 13:21:54   4204次查看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北京某财富投资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重庆分公司与北京总公司之间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代理的关系。期间,重庆分公司销售额约为3亿元左右,上述全部资金都通过客户的银行卡直接转到北京总公司账户上,然后由总公司按照业绩比例向重庆分公司发放工资和提成。2019年初,北京总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向客户按时返本付息,重庆分公司紧随其后也陷入经营困境。2019年下半年,因多名客户报案,重庆分公司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笔者在张某被批捕之后介入案件的辩护工作,经过与张某的二次沟通,初步判断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据张某介绍,其在被抓捕之前已经三次配合公安机关取笔录,中间一次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被抓捕当天上午又接到办案警官的电话,要求其配合制作笔录,其表示完全配合,并在电话中与民警约定在重庆某著名景点见面。当天下午,民警赶到目的地以后给张某打电话,张某主动交代其已经在该景点的星巴克等待民警。后张某在星巴克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带上警车,当天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证据提取及保存

 

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手机随即被扣押,笔者与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试图了解抓捕的细节,但办案人只字未提。为证实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此时需要辩护人自行调取证据。辩护人与家属联系,询问家属能否调取到张某在被抓获当天的手机通话记录,家属很给力,将张某的通话记录交给辩护人。随后辩护人带着通话记录到看守所与张某核对通话信息,张某确定通话记录上民警的电话号码,并说出民警的姓名,详细回忆每通电话的主要内容,辩护人初步确定张某的行为应当符合自首中主动投案的条件。

 

该份证据的载体是通信营业厅的热敏纸,热敏纸的制作原理是在普通纸基上涂敷微粒粉末,成分是无色染料苯酚类或其他酸性物质,以薄膜相隔,在受热条件下,薄膜融化,粉末混合起显色反应.热敏纸上显色的字迹不稳定、易消褪,导致文件内容难以辨认。我们常用的彩票用的都是热敏纸,普通热敏纸不适合长期保存,很容易字迹模糊。因此,辩护人将该份证据采取拍照后电子文档保存和复印件保存双重方式,然后将原件用黑色布袋装好,交还给家属。

 

在这里有一个建议,所有的证据原件尽可能让家属保存,避免开庭前原件损毁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我们要相信家属的保管能力,因为家属对证据的重视程度远高于辩护人。事实证明,笔者采取的证据保存方式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本案开庭之前恰逢疫情,中止审理长达半年的时间,故本案从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开庭时经过两年的时间,家属保存的原件已有模糊的痕迹,但辩护人保存的电子文档和复印件依然清晰可见。

 

三、自首情节的艰难认定

 

辩护人自执业以来做过十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基本上开庭之前都能认定自首的情节,然而本案张某自首情节的认定是最艰难的。辩护人从侦查阶段就向公安机关提出自首的情节应当予以认定,未果;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依然在强调这个情节,仍未果;直到经过先后三次庭审,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才体现该自首情节。这其中辩护人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和检察机关办案人意见不统一占绝大部分比例,另外,本案在当地负面影响比较大,所有办案人都提到有上访压力,也是不容小觑的因素。

 

本案庭审时,部分投资群众亲自到场参加,法庭也允许投资人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其他投资群众通过在线直播进行观看,观众人数一度达到4万余人。张某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态度十分端正,始终在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也真诚向投资群众进行道歉,其家属变卖家中财产向法院缴纳大额退赔款,张某和家属的行为使在场群众的负面情绪得到极大的平复。法庭在此种情况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认定张某自首的情节。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一般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经济类型的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嫌疑人通常没有人身危险性,因此公安机关抓捕的时候经常会采取电话通知到案的方式,而电话通知到案在实践中被很多办案单位认定为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量刑从轻辩护和申请取保候审有很大的帮助。所以,辩护人在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时候,首先要询问当事人的到案经过,你会发现很多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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