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系非法集资公司普通业务员,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过对张某银行流水的计算,公安机关确定张某非法获利为30余万元,但张某称实际获得的工资和提成仅为10万元左右。律师询问张某后得知,该公司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将业绩挂在业务员名下的情况,财务人员结算时将经理们的提成发放到各业务员工资卡内,由业务员取出后再交还给经理们。至案发时,该公司经理的所有提成都体现在业务员的银行流水上,导致业务员银行流水虚高,承担刑事责任加重。
本案焦点是如何还原事实,通过证据来证实张某非法获利总额不是银行流水显示的30万元,而是张某自行供述的10万元。
梳理证据
因本案尚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故让家属提供张某的银行流水,期待从现有客观证据入手发掘有力证据。经过对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银行流水的仔细梳理,发现张某每月收到公司提成当天都存在有规律的转账和提现行为,转账和提现的金额累计相加后为20余万元,其中转账比例占70%,交易对方是张某的经理王某,提现比例占30%,沉淀资金不足10万元,恰好与张某供述的真实非法获利数额基本一致。为进一步证实推理的真实性,律师会见时将银行流水和统计数据带给张某本人核对,张某确认上述20余万元均为王某在其名下挂单的提成,其中大部分直接转账给王某,少部分提现后通过自助柜员机存到王某银行卡内。
有效沟通
因案件已经到检察院批捕阶段,首先向案管部门了解案件流程信息,包括批捕阶段的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报捕的罪名,公诉人的姓名、办公电话等。就本案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众型犯罪,嫌疑人多,卷宗更多,公诉人需要阅卷、提审、写报告,任务相当繁重。
一般情况下,办案人最多给律师一次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因此需提前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当事人银行流水、统计数据汇总表格和法律意见书。银行流水系书证,真实性毋容置疑,公诉人不会否定这份证据;统计数据汇总表格为律师梳理证据所得,能够证实张某银行流水中三分之二系王某挂单导致,也能够得到公诉人的支持;法律意见书言简意赅,重点突出,张某非法所得不足10万元,存在自首情节,家属愿意代为退赃。
接下来要把握好沟通的时机,无论是提交书面材料,还是面对面沟通,尽量在公诉人提讯张某之前完成此项工作。此时公诉人会带着律师提出的意见有的放矢的对张某进行讯问,有利于张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做好铺垫。当然,公诉人之所以认可律师的意见,前提是律师提供了银行流水,并且将银行流水进行客观的梳理,没有证据的沟通往往是苍白无力的。
撤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第三项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对张某的银行流水进行梳理后,准确区分出张某非法所得与王某挂单所得,从而将张某30余万元的“银行流水收入”降到不足10万元的“实际非法收入”,还原张某非法所得真实数额的同时,也为家属退赃减少20余万元的资金压力,更使张某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条件,故张某被撤案处理,刑事拘留37天予以释放。
结语: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哪怕有一丝希望,也要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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