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化肥,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化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伪劣化肥。化肥,是指以水、空气、矿物等为原料,经过化学反应或者机械加工制成的肥料,如氨肥、磷肥或微量元素化肥等。假化肥,是指化肥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以非化肥冒充化肥。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能和使用效果,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化肥。不合格的化肥,是指化肥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即生产、销售化肥的行为必须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至于生产、销售者是否实际取得非法利益,在所不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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