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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构成犯罪?

2025-04-11 15:04:56   225次查看

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国家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销售,管理的都相对比较严格,这一类的种子都需要备案才行,否则不能推广,也不能销售。

而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的相对比较宽泛,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这类种子只需要登记就可以了,没有严格要求必须备案。

所以销售这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如果没有登记的话,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就是比较关键的问题,因为现实中确实有法院认为:只要销售未登记的非农作物种子,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给种植户造成了损失,就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认定,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并非不能销售,而是可以附条件的销售。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2021年4月20日出具的农法综函[2021]30号《关于未经登记农作物品种能否销售问题的函》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种子执法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甘农法函〔2020]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据此,对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只禁止“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由此可知,未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绝对不是禁止销售,而只是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也就是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即便没有登记也是可以销售的,只是不能虚假宣传说自己的种子是已经登记的品种。

 

二、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可能涉嫌违法,但是很难构成犯罪,如果认定涉嫌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种子没有登记,就直接销售,应该如何处理,其实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并非必然构成犯罪。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只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于罚款,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而是明确告诉对方该种子没有进行登记,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连违法行为都算不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当然,更不应该定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如果认定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

实际上,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有可能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也有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这里面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有证据证明销售的种子属于伪劣种子,要么是假种子,要么是劣种子。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的种子是伪劣种子,那就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不管是伪劣种子罪,还是伪劣产品罪。

总之

要给某一个行为定罪,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更重要的可能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而不能凭感觉办案。

如果总是凭感觉办事,那是不是有点太那个?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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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200+篇文章,3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八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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