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国家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销售,管理的都相对比较严格,这一类的种子都需要备案才行,否则不能推广,也不能销售。
而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管理的的相对比较宽泛,根据《种子法》的规定,这类种子只需要登记就可以了,没有严格要求必须备案。
所以销售这种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如果没有登记的话,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就是比较关键的问题,因为现实中确实有法院认为:只要销售未登记的非农作物种子,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给种植户造成了损失,就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认定,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并非不能销售,而是可以附条件的销售。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2021年4月20日出具的农法综函[2021]30号《关于未经登记农作物品种能否销售问题的函》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种子执法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甘农法函〔2020]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据此,对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只禁止“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由此可知,未经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绝对不是禁止销售,而只是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也就是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即便没有登记也是可以销售的,只是不能虚假宣传说自己的种子是已经登记的品种。

二、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可能涉嫌违法,但是很难构成犯罪,如果认定涉嫌犯罪,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种子没有登记,就直接销售,应该如何处理,其实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并非必然构成犯罪。
《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只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于罚款,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而是明确告诉对方该种子没有进行登记,所以被告人的行为连违法行为都算不上,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当然,更不应该定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如果认定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
实际上,销售未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有可能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也有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这里面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有证据证明销售的种子属于伪劣种子,要么是假种子,要么是劣种子。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的种子是伪劣种子,那就绝对不可能构成犯罪,不管是伪劣种子罪,还是伪劣产品罪。
总之
要给某一个行为定罪,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更重要的可能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而不能凭感觉办案。
如果总是凭感觉办事,那是不是有点太那个?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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