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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委托贷款之间有什么联系吗?

2022-03-22 14:52:40   3916次查看

律师解答: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银行贷款申请过程中,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实践中称为“顶名贷款”,而这些被利用贷款的人称为“顶名贷款人”。顶名贷款中,除了贷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者不同外,常常伴随申请贷款的资料比如身份信息(婚姻关系)、财产信息(房屋产权)、贷款用途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料造假情节。贷款实际使用人因主观故意的不同,可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顶名贷款人积极提供帮助,比如明知贷款资料造假,积极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积极参与并占有使用骗取的贷款;直接参与贷款资料造假;帮助主犯寻找其他顶名人等,作出这些行为的顶名贷款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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