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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诉人宣读的言词证据不完整,辩护律师如何有效质证?

2021-05-17 16:50:12   14112次查看

作者:庭立方质证课团队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常会面对一个让人憷头的问题:公诉人在宣读口供、证人证言时常常只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于罪轻、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公诉人宣读的不完整言词证据进行质证。

从强制猥亵案看庭审质证

我们先来看一个强制猥亵的案例。

被告人吴海和被害人刘芳曾经谈过恋爱,并且同居过一段时间,分手后一直没有再联系。案发当日,二人碰巧在一个聚会中重逢。刘芳在饭局中喝了不少酒,于是吴海主动提出送她回家。在回家途中,吴海将汽车故意驶离主干道,驶入路边的树林中,向刘芳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刘芳拒绝。于是吴海撕扯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芳的衣服,因刘芳反抗而放弃。后吴海提出只要刘芳让自己猥亵,就可以放过她。刘芳迫于无奈,被吴海强制猥亵。事后,刘芳被吴海驾车送回家后,该案因刘芳报警而案发。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吴海的一次有罪供述,证实自己起初是想强奸刘芳,因刘芳反抗而未遂,后又对刘芳实施了强制猥亵。该供述没有细节描述。

2.被害人刘芳的陈述,证实吴海驾车送自己回家途中驾车进入路边的树林,提出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因刘芳不同意,就撕扯刘芳的衣服,并宣称如果刘芳不从就弄死她。因刘芳奋力反抗,吴海放弃了强奸,转而对刘芳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刘芳回到家中后,将吴海猥亵自己的情况告知父母,几天后拨打110报警。

3.侦查机关提取刘芳胸部的DNA拭子,经鉴定系吴海所留。

4.刘芳的父母的证言证实,刘芳回家后告知自己被吴海在其车内强制猥亵的情况。

5.吴海亲属赔偿刘芳5万元的赔偿协议、收条和谅解书。

6.刘芳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和吴海系经传唤自动到案的到案经过。

7. 吴海的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

辩护人发现,公诉人宣读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并不完整,只宣读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侦查卷宗中显示:被告人吴海共供述6次,前五次均是无罪辩解。他辩解自己和刘芳重逢后,是刘芳在车上主动提出复合,吴海为了占便宜就提出发生性关系,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成功,于是对刘芳进行了抚摸和亲吻。在开车回刘芳家的途中,刘芳向吴海索要苹果手机,被吴海拒绝后,刘芳情绪不好,于是在车内二人发生口角和争执,吴海说:“你脾气还是这么暴躁,咱两还是算了吧。”

吴海提出自己并不想和刘芳复合,是因为刘芳私生活比较复杂,不是合适的结婚对象,与刘芳亲热是一时冲动。吴海关于刘芳私生活复杂的说法,有吴海的朋友可以证实。

侦查卷中有吴海二叔的证言可以证实,刘芳在报案前,其父母曾经主动接触过吴海的亲属,希望吴海家能够赔偿20万元钱,被拒绝后才报警。另外,吴海之前一直作出无罪辩解,该供述中没有对犯罪情节的细节描述,问及细节问题一律回答“记不清了。”

此外,还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不配合补充调查。

公诉人没有出示以上证据。辩护人认为这样的举证不完整、不客观,但是又不知如何提出质疑。那么我们如何系统性地通过质证解决这个问题呢?

如何系统性地通过质证解决问题?

对公诉人宣读的不完整、不利于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质证:一是举证行为本身的完整性;二是举证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庭立方线下的《证据规则课程》中讲过这样一个知识点: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本身就因为主观倾向和侦查能力的局限性,导致所获取的证据内容不全面、不够客观,在案件证据本身已经存在不完整、不够客观的问题的基础上,公诉人在宣读证据时继续进行主观性较强的加工、删减,那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必然随着完整性的大打折扣而荡然无存。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举证,一般应当全面出示证据;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当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而且明确规定“根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庭前会议确定的举证方式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简化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

我们可以围绕《工作指引》的要求,强化我们质证的力度,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提出公诉人宣读的言词证据不完整的问题,要求公诉人完整出示。

实践中,有的公诉人仅仅宣读经过归纳和总结过的“证明的问题”,而不再宣读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摘录内容。比如我们刚才交流的吴海强制猥亵一案中,公诉人在宣读吴海的供述时,没有宣读吴海之前的五次无罪辩解;即使是宣读吴海最后一次有罪供述,也仅仅是宣读了公诉人归纳的“证明问题”。吴海的最后一份有罪供述对于作案细节没有详细陈述,仅仅只能反映吴海认罪态度的转变,对于这样一份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存疑,不排除吴海为了能够获得较轻处罚而作出的虚假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针对吴海的供述这样质证:“根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全面出示证据。方才公诉人仅仅出示了被告人最后一份没有任何作案细节的有罪供述,而没有宣读被告人之前的五份前后一致、细节详细的无罪辩解,违反了最高检出庭指引的要求。建议公诉人宣读吴海之前的无罪辩解。”

第二,考虑到法庭对抗性过于激烈的问题,也可以选择由辩护律师自己在质证过程中补充宣读,并加以分析。

庭审激烈的对抗性不在于气氛如何火爆,而在于对抗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辩护律师可以采用自己摘录的方式宣读有利于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其实,同样的证据通过取舍可以拼接出完全不同的事实。简单说,就是辩护律师通过在质证阶段自行宣读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后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还是以吴海强制猥亵为例,辩护律师可以这样质证:

“辩护人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宣读的吴海承认犯罪的这份供述。我们发现,这份供述仅仅表明了吴海的认罪态度,而没有对作案过程和细节的描述,证实不了案件发生的情况。公诉人没有宣读吴海之前的无罪辩解,辩护人简单宣读摘录的部分……该五份无罪辩解基本一致,不再宣读其他四份辩解。我们认为吴海最后一份供述不客观不真实,应当采取吴海之前的无罪辩解。”对于本案中其他几份对吴海有利的证人证言,也可以按照这个思路去质证。

第三、做好庭前的准备和沟通工作,避免质证出现遗漏和失误。

公诉人宣读言词证据时,使用摘录、总结的方式,如果辩护律师对于证据不熟悉,或是对于举证方式不了解的话,很容易在质证时出现遗漏。

根据《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举证前,应当先就举证方式作出说明;庭前会议对简化出示证据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作出说明。”因此,辩护律师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开始前,根据该条的规定向法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在举证前明确举证方案。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多,那么还可以建议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由公诉人全面出示证据后,再沟通举证方案。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后,可以利用表格、思维导图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根据公诉人的示证顺序设计质证提纲。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质证问题:

第一、利用人民检察院的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强调举证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第二、在质证中摘录和宣读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拆分组合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第三、通过庭前会议或举证前的明示,了解并掌握公诉方的举证思路和顺序后再进行无遗漏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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