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叶峻廷: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研究员
【引言】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国企改革取得重大成就,激活了社会生产力,但也产生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为加强国有资产保护,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把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贪污罪分离出来,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开展新一轮国企改革,越来越多的国有公司、企业、原改革过的国有出资公司、企业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自此以后纯国有公司、企业的比例将越来越低,企业国有资产将主要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管理、使用的方式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二十余年,相关司法解释却基本处于空白。
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但是,与传统的、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的时间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对不健全,且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属于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私分的对象和方式往往具有多样性,导致本罪仍有许多问题难以把握。因此,准确把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性质以及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其它贪污、挪用行为十分重要。
【目录】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处罚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律法规汇总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所以,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资产。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 违反国家规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以单位名义的含义
“以单位名义”指由单位决策层或由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成员集体表决通过私分国有资产,体现了单位的意思和意志。只有体现了单位意志,才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单位决策层集体决定;
(2)单位有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
(3)经人提议,单位成员集体表决通过。
3.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既可以是私分给多数人,也可以理解成被多数人私分,但只要是违反了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研究后私分给个人,不管其采取的是什么样的集体私分方式,均应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
(三)主体要件
本罪是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单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且在处罚上实行双罚制与单罚制相结合,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所以,对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
(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
(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
(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
(1)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
(2)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1.长期形成的工资、奖金、补贴分配,且经上级认可的,不宜作犯罪认定。
2.资金分配是否经批准,对已经合法批准分配的资金不宜认定为犯罪。任何本应属于上缴国库的收费,对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或者参照同行业、跨行业之间的做法,实行自收自支、以收养支的政策,用以发放补贴奖金,提高企业待遇留住人才的情况是,可视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这类社会涉及面广、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宜认定为犯罪。
3.数额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数额10万元,或同一单位以不同的级差分发了奖金补贴,个人所得多年来累计较少,如可通过有关部门监督处理,并追回国有资产损失,不宜作犯罪认定。
4.是否有“私分”行为。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将资金挪用其它项目,不能认定为私分,宜以挪用资金性质认定,但挪用存款生息、创收后再作分配,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二)此罪与彼罪
1.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构成,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可以由任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
(2)犯罪对象不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罚金、没收、追缴和罚款所得,尚未上缴国家的财物,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的是本单位的国有资产。
3.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界定
(1)从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集体谋利的目的;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体现的是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为单位成员谋利;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3)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要大于国有资产。
4.区分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处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施行]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以上内容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暨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研究员叶峻廷撰写于2022年4月8日)
【参考文章】
1.《刑法一本通》作者:李立众
2.《贪污贿赂犯罪辩护要点》作者:高明
3.《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作者:刘方
4.《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认定与证据指引》作者: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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