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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疫情期间执法刑事风险详解

2021-05-25 16:30:53   25263次查看

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历史变迁

(一)新生摇篮创立之初的刑事风险

新中国成立之初,公安民警负责监管改造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刑事犯罪分子,当时,新生政权所存在的危机,也直接反映在监管场所的改造与反改造之间的斗争中。承担监管改造的公安民警更是面临着被暗害、遭诬陷的极大风险。

因此,其监管执法工作的危险性,曾被这样形容:干警们每天犹如坐在“火山口、炸药包”上。

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为落实“不让罪犯吃闲饭”的指示,各地监狱纷纷寻找能够既让服刑罪犯依法参加劳动,又能兼顾祖国建设和监狱经费的职责。

在组织罪犯外域劳动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曾走过不少弯路,监狱机关、监狱民警和服刑罪犯都为之付出了代价,这一段经历可谓“教训惨重”。但也正是因为有过这样的经历,为监狱机关规范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改革开放之初监狱民警的刑事风险

上个世纪,改革开放给祖国带来的经济生机和机遇时,监狱接到了落实国家整治社会治安实施“严打”的任务。无论监狱的收押条件如何,例如监狱警戒设施、监舍床位、相应物质储备、一线民警编制等,一律不能讲条件,先收入监。

1、监管执法的刑事风险。随着“严打持续深入开展,各地监狱相继“爆满”,直接给监管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各地监狱(区),一旦发生罪犯“斗殴致伤(死)”“自杀”“脱逃”等事件,便會面临严厉的自下而上的追责。

那些年代里,部分省(区市)的监狱民警,甚至连工资都不能按月领取。相比之下,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因为获得政策的优惠和改革开放的机遇,成为了各地首批“万元户”。

尤其是《监狱民警六条禁令》颁布后,一些尽职也不能免责的压力,让疲惫不堪的各级监狱领导和基层民警心存诸多疑虑。

2.财政保障监狱经费。1994年12月,我国首部《监狱法》颁布实施,监狱民警的待遇保障、服刑罪犯待遇保障才开始得到法律保障。然而,全国各省(区市)政治经济综合发展程度不同,各部门对执法保障程度各异。因此,监狱民警的“皇粮”保障也是经过极为曲折的努力才逐步到位。

个别监狱经济非常困难的时候,难以保障充足的培训费用,以至于去接受警衔培训(晋升警衔)的民警,毫无怨言地自己带上培训期间足够的方便面!这样的事实,让人们不得不对这样奉献精神的队伍、警员充满敬佩和尊重。

监狱民警执法普遍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岗位职责特殊性带来的执法风险

近年来,涉黑、涉恐、涉毒、涉枪等罪犯律增加,“几进宫”和“累犯”罪犯增加的形势下,监狱如何保障执法公正、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利行使,保障监狱民警执法的透明度,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当前,各地监狱的保障执法公正而实行的直接管理,对监狱民警的执法能力、识别、甄别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要求提高,这使得一线民警的刑事风险成倍增加。

有这样的案例:当班民警集合收工的服刑罪犯列队走向饭堂,途中两名罪犯突然产生争执并迅速发展成斗殴。民警立即上前制止,面对互殴的罪犯,民警不得不使用一定的力量才能制止,这致使一名罪犯小拇指骨折。当天,该民警就被检察院带走。

(二)一线民警编制带来的刑事风险

监狱民警的编制,尤其是一线民警的编制,一直是长期呼吁却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记得第一次去监狱的生产车间参观,我感到非常惊讶,一百多名罪犯的室内劳动现场,仅3名民警(那个年代还没有单警装备、没有齐备的监控设备)在值班。

我脑海里迅速闪过电影里罪犯暴动、袭警的画面,不知道该感激民警的威慑极大,还是该庆幸服刑罪犯们遵纪守法。总之,感觉一线民警们执法风险太大了,人身安全保障都成问题。

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劳动现场罪犯发生事故,追究监区民警的刑事责任时,其中一条理由是“当时现场民警不足3人”,不符合监狱的相关规定,就是监区领导失职的“证据”!

无论现场有三人,还是不足三人,都是监狱民警面临执法刑事风险的证据,都是监狱民警每天执勤时,明知可能冒着身体被伤害的危险而甘愿奉献、坚守岗位的证据。

疫情期间慎问监狱民警刑事责任  

(一)监狱民警刑事责任认定的界限

认定监狱系统各级民警在防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期间,履行职责时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遵循以下判断标准:

1、监狱系统(省局、基层监狱)正式收到文件或命令之初,是否存在延误传达或贯彻不力之举。

当官方宣告(1月21日)会发生“人传人”的警示之时,临近鼠年,监狱系统依照规定步骤启动重大节假日之前的安全防范。

只要监狱管理局或基层监狱领导,没有延误关于疫情文件的传达,只要没有故意贯彻落实不力,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此时,监狱系统领导,若真有什么过错,例如,若存在对病毒的防范认识不足(非医学界专家,当时仍然未能真正从是思想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措施不力,造成服刑罪犯被感染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警告、撤职……)。

2、罪与非罪的严格界限。

即便是得知“人可以传染人”的信息之后,监狱(戒毒、看守所等)这样的封闭场所,领导只考虑到隔绝被羁押犯(嫌疑人、戒毒者、服刑罪犯),即阻止“大墙内外的接触”,就是当时比较妥善的考虑。

然而,监狱领导却忽略了另一个环节的预案和实施审查:忽略了对执勤民警感染后不知情、或者刻意隐瞒所能带来严重风险的认识。

那么,忽略了该环节,造成损害结果,就会涉嫌犯罪吗?

我们以渎职罪类别中的“玩忽职守罪”为例来分析,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重大损失的。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2013年1月,实施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量化危害结果的标准,确定“重大损失认定的标准”。若仅从损害价值数量上看,目前发生罪犯感染监狱的损失,满足量化条件。

3、严格把握过失犯罪认定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过失的解释为两大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

监狱系统的各级官员和基层民警,他们并非专业的医学界专家,在疫情突发的一个月之内(1月21日至2月21日),不能够深刻预见隐身降临的新型病毒危害和传播方式,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常识!

直至今天,在刘良教授及其团队解剖了数具尸体(向捐献者致敬)之后,全国战役情数月之后,普通人,仍然不清楚病毒究竟如何传播的,无论是传说的15秒还是2秒……也只能做到戴口罩、勤洗手!

监狱系统各级民警仍然和普通公民一样,并不满足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更谈不上“过于自信未能预见”。面对新型病毒,监狱民警既没有疏忽的基本知识,也没有过于自信的知识储备。是新型病毒!这是新型病毒!

(二)增强监狱机关刑事合规、风控能力

因此,无论是要求民警“应当认识”或者依法“推定认识”,都是强人所难,不符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宗旨。主观上的“非难程度”远远超出监狱民警道德和履职底线!

我们认为,监狱民警履职刑事风险极大,应当加强对监狱民警刑事风控的培训指导,增强其防范意识和能力。

对于监狱系统各级民警,在本次事件中有过失、或过错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是应当的、妥当的。

除非故意犯罪、刻意隐瞒导致罪犯感染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否则,不能依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各级监狱民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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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2条)
  • 188********

    鲁兰律师您真棒,希望能多发表一些您关于监狱的见解

    2022-11-26 0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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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8********

    写得很好,很有帮助,谢谢

    2022-11-26 09: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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