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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控诈骗57万无罪释放,经济犯罪辩护的精髓都在这儿了

2021-05-26 16:00:51   4959次查看

犯罪在变化,律师的辩护手段也要随之发展。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而如何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严格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规范和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对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技能提出了更多挑战。

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它与特定的国家发展政策、历史发展都息息相关。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飞速提升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犯罪的发案率和手法的更新都有很大的提高和突破。

犯罪在变化,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手段也要随之发展,不仅要知道如何辩,也要知道如何变。

接下来我们看一起诈骗罪案例:

李某因做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不灵,便通过朋友介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老板林某借款40万元。后因工程项目失败,一时无法偿还此笔贷款。经林某多次催要,李某均未予以还款。最后,李某迫于无奈与林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将自己家的房产和车子抵押给债权人,作为自己借款本息共计521000元的债务担保。

后来,李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和车子产权都不属于李某自己,而属于其配偶所有。林某最终以李某诈骗为由去公安局报案。

某烟酒公司推销员通过朋友认识李某,看到李某经济实力雄厚,便借机向李某推销烟酒,最终,李某答应替谢某销售5万多元的高炉家酒。

谢某将酒送至李某公司,李某开具了收条,并对双方付款日期做了约定。后来李某一直拖欠谢某酒钱,谢某多次索要未果。谢某便报案。

辩护人根据本案所有证据材料以及案件事实,从证据层面、事实层面提出了辩护意见。部分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案部分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

(一)部分证据取证程序违法

(二)部分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

1. 关于现金支付的陈述不符合常理;

2. 关于给钱的时间、地点很模糊;

3. 关于款项的用途解释不合常理。

二、这521000元性质为民间借贷,不应当构成诈骗。

三、李某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李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四、关于谢某的51000元酒款,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一)起诉书指控李某诈骗罪证据不足

(二)李某与谢某之间纯属买卖合同纠纷

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证据上都不应当构成诈骗罪。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回起诉,李某无罪释放。

辩护人细致且严谨的辩护思维将本案深入拆解分析,得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最终取得胜诉。

对于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一定要对法律关系进行精细化梳理,在此基础上形成贯穿于全案事实的逻辑主线,并围绕该主线展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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