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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欠账不还,可以将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2022-12-30 18:35:49   13509次查看

老赖欠账不还,可以将其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基于借贷、买卖关系、投资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直接列夫妻双方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大量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此时才想到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清偿债务。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如果不能,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能不能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而直接执行其名下财产?

答案是不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不是法定可以追加的情形。如果原告提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基本会被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检第110号指导案例

(一)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之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二)案例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三)指导意义:

1、违法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审判和执行程序分工不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由审判程序予以确定,执行程序通常不应直接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只能依照执行依据予以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之外的,不能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基本原则、程序一直是确定的,这一规定只是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规则的重申。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2、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事关交易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稳定,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特别是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如果不能在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办?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首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应当保留属于配偶另一方的份额。因此,即便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情形下,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迂回实现追查配偶名下财产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对于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一方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虽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只要具有确凿证据能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还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从而迂回实现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实现对其名下财产的查控和有效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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