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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不举报,公安机关就难以证明盗版影视网站的侵权行为吗?

2023-02-11 20:59:21   2512次查看

       据上海警方通报,2020年9月,上海警方发现“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和客户端提供疑似侵权影视作品的在线观看和离线下载。经与相关著作权权利人联系,上述影视作品均未取得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随即会同虹口公安分局对此展开为期三个月的侦查。通报称,自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开发、运行、维护“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并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

       通常在著作权权利人主动维权时,相关部门才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

       当前的影视市场主要被腾讯、优酷、爱奇艺、芒果TV等大影视平台所占领,而这些行业巨头通常会通过购买影视作品的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来确保自己独占相关著作权许可收益。该类企业在自身实力强大的同时,还配备了专业性极强的法务团队。这些行业巨头的反侵权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以取得独占/排他许可为前提,进行充分的反侵权调查,维权手段以民事赔偿为主,刑事控告为辅。因此,面对相关的盗版侵权网站,这些企业通常会先进行充分的反侵权调查,判断相关网站是否具备偿付能力。如果相关侵权方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系市场上合法运营的公司,享有版权的企业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侵权赔偿。而如果是一些来路不明的主体运营,基本可判断这些网站的运营方不具备赔付能力。若该类网站流量较小,此时这些购买了版权的公司可以通过发函要求其侵权删除,或者以行政投诉、应用商店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若该类盗版网站流量较大,已经侵犯到购买了版权的公司的较大利益时,则这些巨头会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来追究相关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不过,不论是民事起诉、行政投诉、发函警告还是刑事控告,拥有版权的一方都需要准备基本的权属证明和侵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版权的证明、许可使用证明、盗版网站侵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自身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当前网络中便出现一些“流言”,即若权利人不主动举报,处理机关便很难证明盗版网站存在侵权的行为。

       此次登上微博热搜的“人人影视字幕组”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就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展开侦查的,缺少相关权利人的举报。更重要的是“人人影视字幕组”上架的影视资源基本避开了国内版权方的核心影视资源,绝大部分系国内未上架的海外影视资源。这些境外的版权方想要在我国境内维权,需经过复杂的取证程序和繁琐的诉讼流程,而我国先前对于相关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却相对较低。故而,受制于地域及维权成本,多数的海外影视作品版权方缺乏在我国境内主动维权的动力。

       因此,很多网友认为,公安机关要证明“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影视资源的未授权,不仅需要证明声明中“境外盗版论坛网站的资源”是盗版,还要溯源正版资源的版权方,更要取得其未授权说明。这其中工作量之大,版权方身份之复杂,都将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造成极大的障碍。

权利人不举报,公安机关就难以证明盗版影视网站的侵权行为吗?

      其实不然,“人人影视字幕组”上传的大多数作品系日韩英美影视作品,即便相关的权利人在境内并未主张其未授权的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亦可以通过相关权利人所在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代表处,以出具版权授权证明的方式予以证明。

       以美国作品的未授权证明为例,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在(2018)粤2072刑初1825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对于被告人侵犯的美国作品,公诉机关出示了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出具的证明、委托书,足以证实涉案作品未获得授权。又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院在(2019)沪0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对于被告人侵犯的美国作品,公诉机关出示了美国电影协会出具的版权认定书足以证实涉案作品未获得授权。

       而针对日、韩作品的未授权证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院在(2019)沪03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对于被告人侵犯的日本、韩国作品,公诉机关出示了“日本内容产品海外流通促进机构”出具的《授权状况确认结果回答书》、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或其北京代表处出具的《鉴定结果报告书》,足以证实被告提供放映或下载服务的影视作品的版权方没有授权行为。

因此,结合上述司法实践案例可知,即便没有权利人的举报,司法机关亦可通过权利人所在国家的相关影视作品集体管理机构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机构代表处,获取涉案平台相关影视作品未获授权的证明。

       如果相关权利人所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代表处的,司法机关要证明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未获取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时,还需要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境外证据的获取。

       根据两高一部在2014年7月2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同时,两高一部在2016年12月19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部分第三项明确规定:“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代为调查、域外调查和联合侦查有机结合的侦查模式,获取境外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所出具的关于版权授权的申请和说明。对此,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遵照国际司法协助或者证据提取规则的要求,在案卷材料中全面附上域外证据的提取程序和材料原件,否则这些域外证据可能因合法性上存在瑕疵而不能当然地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综上,虽然“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倒台,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感叹,但是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愈发重视,对于“惠”及群众的“字幕组”必须先破再立,刮骨疗毒。一方面要加强打击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更期待我国行政机关能够在制度层面为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提供更广泛的资源引进平台,为类似于“字幕组”的平台联络更多的商业市场机会,让我国的影视文化产业能够更加充沛、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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