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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女兵反杀醉汉被认定正当防卫!请你查收史上最全相关权威案例及解析

2021-06-02 17:03:48   8568次查看

云南退伍女兵唐雪在住宅遭受不法侵害后,抵抗中杀死对方,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唐雪正当防卫一案”情况通报: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2月30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唐雪 图片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相关新闻截图)

自于欢案之后,正当防卫条款真正被激活,成为普通守法公民抵抗不法侵害的重要合法依据!正当防卫作为一个法律人在课本上很熟悉,但几乎从未实践的法律规定,终于,在司法中活了起来!在2019年的尾巴尖上,让我们来盘点一下近年来这些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著名案例吧!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史上最全正当防卫权威案例

2、史上最全正当防卫全方面分析

一、正当防卫权威案例

01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无实害之前,准备防卫工具,不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胡咏平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224号)

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但尚未受到危害前便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斗殴,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确定,不能恣意推测。在遭受威胁后,但其时间、地点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自行准备防卫工具是人之常情,不应据此推断行为人具有斗殴或者伤害的目的。

02

【事前无约架斗殴意图使用随身携带刀具防卫不影响正当性认定】

(陈某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45号)

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03

【防卫措施超过必要限度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是防卫过当】

(朱凤山防卫过当案  检例第46号)

本案中被害人虽然非法进入行为人住宅,但暴力程度仅限于丢瓦块、推搡,事前也并无暴力威胁,其纠缠仅是为了复婚,不是打击报复。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4

【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本人或他人者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

(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女工宿舍是单位向女服务员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严重侵犯住宿人的合法权利。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05

【在自家院内搜寻藏匿的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构成正当防卫】

(李英俊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126号)

被害人非法潜入行为人家中后,被发现后躲在院内,不应认定为非法侵害已经结束,事实上被害人此时仍有现实威胁。行为人持械在自家院落搜寻被害人的行为,虽然其预见了会发生打斗,但行为人在自己的住宅内,即使已经报警了,仍享有自主排除威胁的权利。

06

【在住宅内针对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威胁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2018年涞源反杀案)

被害人在案发前多次对行为人骚扰、威胁,已经具有危险行为,在案发当天,被害人手持凶器非法进入行为人住宅,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行为人在进行自我防卫过程中,女儿王某某被被害人的凶器划伤腹部,并被卡住脖子,这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综上,行为人方可以对被害人进行特殊防卫。涞源县检察院后对行为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07

【在住宅内针对不法侵害防卫时应当从宽认定】

(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297号)

非法侵入住宅属于不法侵害,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一人要对付两人的不法侵害,其在对方非法侵入住宅后持械挥击对方,致两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防卫措施虽然较为激烈,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重伤以上后果),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08

【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47号)

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已经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具体案件中,有些暴力行为的主观故意尚未通过客观行为明确表现出来,或者行为人本身就是持概括故意予以实施,这类行为的故意内容虽不确定,但已表现出多种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现实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均应当认定为“行凶”。

09

【单方聚众斗殴,无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48号)

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0

【事前双方即有斗殴意图的,制止对方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周文友故意杀人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363号)

双方均有斗殴的意图,且行为人在被害人的伤害意图还未显现时,没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时,持刀砍杀对方,此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11

【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

(苏良才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号)

在打架斗殴中,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是出于主动的,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双方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12

【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8号)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故意实施的相互侵害行为,均属不法侵害。但是,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1)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

(2)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

上述两种情况中,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此时另一方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

13

【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情况下防卫行为适当性的认定标准】

(于欢故意伤害案 最高法指导案例93号)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14

【正当防卫应当包括为制止针对第三人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

(2018年赵宇见义勇为案)

为制止第三人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即使防卫结果严重,也不能唯结果论,应当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15

【遭受非法拘禁时可进行正当防卫】

(2018年盛春平被骗入传销后正当防卫案)

盛春平被诱骗入传销组织后,遭遇多人采用“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方式威威胁行为人加入传销,并在盛春平要求离开后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盛春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警告,后遭到更多传销人员的威胁,其在反抗中刺中一传销人员。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案例总结

1、从防卫时间上看,即使没有发生实害行为,存在危险行为时,就可以开始防卫,即我们常说的“提前防卫”。如遭受威胁后,提前准备凶器用以自卫。

2、从防卫的地点上看,如果不法侵害发生在住宅内,必须赋予住宅主人更大限度的防卫自由,因为此时住宅主人本身就享有在自家住宅内,排除危险的权利,且侵入住宅后的不法侵害更紧迫。

3、从防卫意图上看,双方互殴时,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双方均具有伤害意思,但如果出现单方挑起事端时,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4、从被防卫对象上看,即使被防卫对象的具体的犯罪故意无法确定,但只要结合当时情况,可以推测其具有概括的伤害故意,即可以进行防卫。

5、从防卫限度上看,不能唯结果论,不能仅凭被害人的严重后果来倒推之前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而应当从防卫措施上看。只要防卫措施。

6、从不法行为上看,即使被防卫行为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但当其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时,对其是否是正当防卫的认定时,标准要从宽。即使不认定为正当防卫,也要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同时,不法行为分为危险行为和实害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实害行为,只有危险行为,也可以进行防卫。同时,案例也明确了“非法拘禁”也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其实在总结了所有的正当防卫案件之后,我深刻的觉得认定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不是自己储存了多么精深的法学理论和广博的刑法规定,而是每个普通人都生来就具有的朴素正义感。一个好的案例,犹如一本生动的法治教科书。对于法律人来说,难得不是埋头钻研,而是抛开书本,细心感受这人世间。

下面附的案例,判决时间为2003年,其认定标准与现在司法观点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其判决结果值得商榷,现放上原文,以供大家参考。

1、[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53号)]本案中,被告人在患精神病的弟弟已经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在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被害人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弱的情况下,使用木棒两次击打持砖欲起身的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属同胞兄弟、见被害人未回家后又到现场寻找,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理由不充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较为适宜。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害人被击打在地,但没有失去行动能力,仍然有拿起砖头起身的举动,因此不能认定此时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加害能力,实际上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被告人此时对其继续击打,是为了防止被害人的继续加害。

虽然被害人属于精神病人,但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其客观不法侵害行为,不能因为被防卫对象属于精神病人就限缩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事实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具有常年具有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其危险性比精神正常人更高。被告人此时的行为应当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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