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现实中,有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缺乏在刑意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导致被依法撤销缓刑。我们从司法行政案例库中选摘一件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被撤销缓刑案例,供各位读者学习交流。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2002年8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定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2021年9月16日,黄某某到定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况】
黄某某入矫后,除能按规定落实报到签到外,对受委托的司法所安排的在“心岸”APP打卡签到、完成学习专题、参与公益活动等均不积极,甚至不落实。受委托的司法所在对其月度考核时,根据其实际表现和相关佐证资料,做出了“不合格”评价;并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当月考核等次不合格的,立即提高一个管理类别,考核期重新计算”的规定,向定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请审批将黄某某管理级别由二类管理提高为一类管理。
2022年3月3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定南县某高速路口疫情卡点值班时,发现黄某某私自外出返回,便立即将其拦下询问。黄某某当场承认其采取躲避信息化核查的方式,不假外出至广东省惠州市游玩的事实。2022年7月23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巡查时,发现黄某某出现越界报警信息,立即拨打电话联系黄某某。黄某某称其于7月23日凌晨乘坐朋友的车去了龙南市,停留时间较短。对黄某某两次私自外出的行为,定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于3月22日、7月26日给予了警告,下达警告决定书时均通知黄某某父亲到场。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黄某某家中进行走访,再次提示受到社区矫正警告处罚的严重后果,要求黄某某的监护人共同尽到监管责任。
2022年8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与黄某某日常谈话时了解到,黄某某长期处于无业状态,经常参与社会闲散人员组织的活动,有两次出现在朋友聚众斗殴现场,还曾帮助朋友倒卖非法所得的物品。鉴于黄某某已经受到两次警告,但仍不改正,重新犯罪风险较高,定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与受委托的司法所集体研究商议,依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向原审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请对黄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2022年8月15日,定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原审定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审批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及两次警告材料、谈话笔录等相关佐证材料,提请对黄某某撤销缓刑,同时将所有材料抄送至定南县人民检察院。8月30日,定南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对黄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黄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到定南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上登记黄某某被撤销缓刑信息,经审批,终止了黄某某的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由于该案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抱有各种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逃避社区矫正监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信息渠道、科技手段加强监管。社区矫正对象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调查行为事实,固定违法违规证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矫正其错误思想和行为,引导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因两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而受到两次警告且仍不改正,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同时,依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终止”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办理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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