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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三孩”政策后,孕妇犯罪不收监执行的制度会改吗?

2021-06-06 13:06:01   5400次查看

近期,人们广泛地热议话题,便是我国放开“第三孩”的政策。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作为一名80后孩子的母亲,我也忠实地贯彻了政府的号召。

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自此终止。

近日,三孩政策开放后,一位博士师弟还在微信朋友圈里调侃说:“我还欠祖国两个娃。”

闻此言,真是令人感慨万千,我和千千万万同龄女性一样,坚决响应号召只生一个孩子。也和千千万万女性一样,如同军人带着弹片生存一般,带着一颗金属生存。

记得是小学一年级时,周末看电影《烈火中永生》(1965年),影片中的小萝卜头给我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

长大以后,通过阅读得知,小萝卜头的原型宋振中,就是仅仅八个月大时随着父母进的监狱。

在国民党政府执政时期,中华民国的法律采用大陆法系制度,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法律的名称分为:法、律、条例和通则。1935年的《刑法典》中,没有对犯罪的怀孕妇女作出不予收监执行的规定。

1998年,我被分配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工作室工作后,查阅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日本等国监狱收押罪犯种类的相关资料时了解到,多数国家,犯罪的孕妇都是要到监狱服刑的。

2015年联合国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号决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称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规则28

女犯监狱应特别提供各种必需的产前和产后照顾和治疗。可能时应作出安排,使婴儿在监狱外的医院出生。如果婴儿在监狱出生,此点不应列入出生证内。

规则29

1.允许儿童在监狱与自己父/母同住的决定应当基于相关儿童的最佳利益。

如果允许儿童在监狱中与父/母同住,应在以下方面做好准备:

(a) 雇有合格工作人员的内部或外部育儿所,除由父/母照顾的时间外,儿童应放在育儿所;

(b) 专门的儿童保健服务,包括接收时进行健康检查和由专科医生持续监测其发育情况。

2.在狱中与父/母同住的儿童绝不应被视为囚犯。

2003年初夏,我在日本矫正协会做美国福特基金课题时,访问过“枥木女子刑务所”。该刑务所的所长是一位体态微胖的女性,说话和颜悦色,甚至可以说,看不出一点女监狱长的干练或泼辣,和我国一些女子监狱的监狱长相比,似乎缺少点什么。

2015年12月17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栃木县视察了栃木女子刑务所后向媒体强调,将加强防止出狱人员再次犯罪的工作。据报道,首相视察女子监狱此前并无先例。

参观中,走到一个明亮的房屋前,从窗户看过去,似乎有一些小床什么的。看我一脸的询问表情,所长说,这是给一位即将生产的孕妇准备的育婴室。满屋温馨的布置,齐备的用具,我推测至少是一位矫正表现很好的女性罪犯吧。

接下来,所长的介绍让我大吃一惊,原来是一位涉毒的罪犯,目前属于“三进宫”,这次要生产的也是她的第三个孩子。所长带着忧心的语气补充说:妈妈吸毒,期望对这个胎儿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据相关资料,由于日本高龄女性盗窃等案件频发,进入刑务所服刑的女囚2006年达到顶峰,为2333名。

2012年,日本法务省将原本仅收容男性的加古川监狱的一部分改为女子刑务所。2014年将松山刑务所西条分支所、2017年将名古屋刑务所的丰桥分支所从男性刑务所改为女子刑务所。全国女性刑务所由8所增至11所,羁押状况出现改善。

令和元年(2019年),进刑务所服刑的女性下降为1718人。

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典》颁布,不仅规定了怀孕妇女不执行死刑,还规定了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展示出我国《刑法》极大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对于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的高度贯彻、协调一致。

毋庸置疑,既然我国执行“一胎”政策,对于怀孕后的犯罪妇女来说,刑法必然应网开一面,否则难免有的犯罪妇女就会将自己唯一的孩子诞生在监狱。

从日本完成调研后,作为监狱工作研究室的一员,我很自然的再次考虑国内女子监狱的情形。发自内心感慨,还是孕妇不进监狱服刑好。因为受制于编制制约,我国监狱“警囚比”一直很低,基层监狱一线警力严重不足。女子监狱的女警们白班夜班轮流转,如果还要照顾怀孕乃至生产的罪犯,实在是难以想象。

不过,另一个现象的出现,又再次促使我不断纠结于“怀孕妇女不入监服刑”的利弊问题。

17年前,我国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9年12月正式颁布了《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实施)。

一些省份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过不断怀孕的方式,逃避被收监执行。其中不乏丈夫也在监狱服刑的妇女,仍然采取该种方式逃避监禁刑的执行。

这种情形的出现,使我又感受到联合国倡导的孕妇入监服刑公正的一面。至少堵住了利用制度缺陷逃避刑罚制裁的漏洞。

如今,我国已经放开“三孩”政策,怀孕妇女不入监服刑的制度,是否更会被不法行为人所利用呢?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说1979年的《刑法典》,配合了当时的政策。那么,如今《刑法典》是否应当再次修改,是否也应当协调配合新的政策呢?

此文仅仅是提出问题,抛砖引玉,欢迎大家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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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139********

    建议以刑事立法建议入手作为一个课题全面论述,然后以庭立方(卓安所)团队的名义上报全国人大,意义就非同小可了!当然,资料收集(古今中外)和实证研究(以怀孕逃避刑罚的基础数据和经典案例)则是必不可少的。供参考。

    2021-06-07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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