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法“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确定本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如下: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魏天亮介绍,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里面还有一个前提要件,就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如果态度好的话,可以获得从轻处罚,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就把钱支付了的,劳动者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但如果到了法院就不行了,要依法判刑,即使支付了劳动者损失,得到了劳动者原谅,也要接受处理。”魏法官解释说。
魏法官介绍,“恶意欠薪入刑”后,刑事违法行为超越了行政违法界线,无论从维权周期还是成本上都会大大缩短和减少了,“民事案件少则十余天,多则几年,但刑事案件要求得比较紧,法院一般个把月左右就能结案。”
■提醒:保存好考勤、工资条等证据
魏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一些短期打工、仅存在劳务关系的农民工,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特别是考勤记录、工牌、相关证明、工资条、上岗工时卡、欠条等,都是便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的有利证据。”魏法官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其是否具备用工资格,要弄清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原则是谁用工谁付款,一般是月支付,季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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