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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酌定量刑情节适用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4-02-20 06:19:51

量刑情节

基准刑调节幅度

坦白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的

可以减少20%以下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轻同种罪行的

可以减少10%以下

自愿认罪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可以减少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退赃退赔

盗窃等单纯侵财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

可以减少10%—30%

抢劫等暴力型案件,全部退赃、退赔的

一般可以减少20%以下

部分退赃退赔的

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可以减少10%以下

司法机关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

一般不予从轻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的

仅对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予以从宽

主动退赃、退赔的

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被动退赔的

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侵财型案件因个人挥霍等主观原因未能退赃、退赔的

可以增加10%以下

有退赃、退赔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的

可以增加10%以上

赔偿损失

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

可以减少10%-30%

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可以减少20%以下

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

可以减少10%以下

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

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可在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

可以增加10-30%

取得谅解

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20%以下

犯罪较重的

可以减少10%以下

过错责任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可以减少15%—30%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

可以减少15%以下

70周岁

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20%以下

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一般应当宣告缓刑

前科劣迹

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次数、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等情况

可以增加10%以下

利用特殊群体犯罪

对于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犯罪的

可以增加10%-20%

黑恶势力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增加20%以下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增加10%以下

对弱势人员犯罪

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暴力型犯罪的

可以增加10%-20%

对于犯罪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非暴力型犯罪的

可以增加10%以下

灾害期间犯罪

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的

可以增加10%-20%

以救灾款物等为犯罪对象的

适用前款规定幅度的上限

来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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