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8 08:42:16

川高法[2013]443号

(2013年6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8日 2013年8月8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