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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古”类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4-04-03 16:32:00

卓安律师事务所:这类案件中,辩护人以“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没有鉴定,不能证明达到定罪标准”为由进行辩护。笔者认为这一辩护理由难以成立。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打击毒品犯罪都采用了从严的标准。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确定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而以实际数量计算。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以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精神,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必须进行纯度鉴定,主要体现了对毒品犯罪慎用死刑的一面。对掺假或纯度不高的毒品数量虽然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一般不判死刑。所以,对死刑案件进行纯度鉴定只是以纯度折算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判处死刑。案件中只要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麻古”数量不足以判处死刑,就没有必要进行含量鉴定,而应当直接以某重量为标准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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