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8-06
事务所: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应高于五年、少于三个月。
(1)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内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30%;
(2)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对于前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以上再犯罪的累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和特殊累犯,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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